資料圖。 黃艷梅 攝
法律如何兼顧“傾斜”和“公平”?
由于無法對上述不誠信員工進行法律上的約束,有人疑惑,當前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是否過多保護勞動者,法律應如何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
資深勞動仲裁員左祥琦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里,一定有“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一定不會強調“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原因就是勞動者處于弱勢,立法使用了“傾斜性立法技術”。
左祥琦進一步解釋說,“傾斜性立法就是同樣的權益分配給兩方當事人的時候,一方給的多,一方就是給的少,因為少的一方處于強勢地位。通過同樣權益的不平均分配,追求的其實是一種實質上的公平。”
周長征也認為,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達到實質上的平衡,而不是讓勞動者高過企業,也不可能高過企業。
他直言,個別企業遇到勞動爭議問題就感到《勞動法》過度偏向員工,對員工保護過度,是帶有“情緒因素”的觀點。
“勞動者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員工要通過勞動獲得工資,要受用人單位的指揮,為單位提供勞動,他把自己的身體交給單位去使用,這時法律必然要防止雇主濫用權利。”
周長征還強調,法律只是保護基本的勞動條件,真實的勞動條件其實高過法定條件。“對一個管理規范的企業來說,需要給員工提供更好的福利、更好的勞動條件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