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稱楊案不適用最高法批復
律師的意見未被富陽區人民法院采納。2017年1月,該院一審判決楊夏玉等4人犯非法經營罪,其中楊夏玉獲刑10年,并被沒收財產60萬元。
該院認為,楊夏玉及其丈夫從山東收購卷煙到杭州批發銷售,屬跨省無證經營卷煙制品,違反國家煙草管理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
在該院看來,楊夏玉案不適用最高法2011年的批復,理由之一是,此案無論涉案金額、販銷地域幅度、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社會危害性等,均與批復所涉案件有顯著的區別,應依法定罪處罰。
所謂涉案金額差異大,指的是前述最高法批復中的蘇州個體戶被認定涉案118.4萬元,而富陽區法院認定的楊夏玉涉案金額是2261.8萬元——這當中包括楊夏玉丈夫供述的7個收款人賬號,他稱“一共匯過不止100萬元”,“所有這些款項都是香煙款”,但此后公安機關查證稱7個賬戶有2000多萬元匯款。
楊夏玉的辯護律師、山東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梁郭不認可2261.8萬元這個數字。其表示,按照楊夏玉的供述,她只“跨省賣煙”4次,涉案金額僅130余萬元,所謂2261.8萬元實際包含酒、花生油等款項,而相關銀行匯款單、存款憑條等并未標注匯款用途,不能證明所匯全是香煙款。
富陽區法院認為,楊夏玉的辯解沒有證據印證,不予采信。
記者注意到,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無論118.4萬元還是2261.8萬元,只要非法經營數額超過25萬元,都屬“情節特別嚴重”,對應的刑罰均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判決所稱的“販銷地域幅度”問題,郭華教授認為這理由不合理,他打了個比方:“(難道)從山東運到江蘇就可以,運到浙江就遠了?這個遠近(與非法經營罪是否成立)究竟有沒有關系”?
此外,前述判決認為“不適用最高法批復”的另一大理由是,雖然最高法對個案的批復對類似的案件有指導意義,“但因與2010年的司法解釋有沖突,不應擴大適用范圍”。
判決未明確該院認為的沖突具體是什么。而對于這一觀點,一些法學學者也提出了不同看法。
“司法解釋和《批復》之間完全一致。”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認為, 2010年司法解釋只說明了無煙草專賣許可證而經營煙草要以非法經營罪定罪,未說明持有許可證但超范圍、地域經營是否構成犯罪,“《批復》明確了司法解釋應有的內容,使它更加具體、便于操作,這兩者不存在沖突”。
阮齊林透露,人民法院出版社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主編的《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刑事卷》,主持起草前述司法解釋的高級法官在其中撰文明言,“我們認為,有許可證但超范圍或者不按規定的進貨渠道進貨的行為,雖然違反了有關行政法規,但是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不宜按照犯罪處理,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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