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負擔189萬余元 天價訴訟費”惹爭議
“完全沒有料到。”2月4日,談及常州土地污染公益訴訟案一審判決結果時,中國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部總監葛楓對記者這樣說道。
2017年1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訴訟的兩個環保公益組織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敗訴,并承擔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
這是自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社會組織輸掉的第一例公益訴訟。葛楓口中的“沒有料到”,就包括隨敗訴而來的189萬余元的“天價訴訟費”。
2016年4月29日,因常州一污染事件,自然之友向常州中院遞交了環境公益訴訟立案材料,中國綠發會也作為共同原告加入,對3家污染企業提起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3家化工廠消除其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承擔3.7億元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承擔原告因本訴訟支出的各項費用。
2017年1月25日,該案一審判決,法院以“政府已于涉案地塊依法開展環境污染損害修復工作,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訴訟維護社會環境公共利益的訴訟目的已在逐步實現”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由兩原告共同負擔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
判決結果一經發出,立即引發社會熱議。一時間,“社會組織能不能敗訴”以及“高額訴訟費合不合理”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
常州中院在回應媒體采訪時稱,環境公益訴訟費是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計算出來的,即按照訴訟標的額進行計算。3.7億元的標的算出來確實是189萬元訴訟費。“但目前,作為原告的環保組織已經承擔了非常重的舉證和訴訟準備工作,再讓它承擔巨額的訴訟費用,相當于阻止它提起公益訴訟。”綠發會副秘書長馬勇告訴記者。
根據2015年1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即使敗訴,原告也可以申請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
對此,馬勇表示:“對于我們免交訴訟費的申請,常州中院并未同意。”但常州中院卻向媒體透露,該院從未接到自然之友和綠發會提交的減免交訴訟費用申請,也無權主動作出減免訴訟費的決定。常州中院相關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了此事。2月9日,中國綠發會官方微信發文稱,綠發會遞交過緩交免交訴訟費申請。
成本高、取證難
公益訴訟“叫好不叫座”
高昂的訴訟受理費讓許多人驚呼“打公益官司怎么還倒貼錢”?
記者調查后發現,因為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往往并不是公益組織“最頭疼”的支出。他們真正的成本多花在了幕后。據葛楓介紹,案件調研、差旅費、鑒定評估費和律師費等,都是公益組織要支付的成本,而一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經濟成本,要遠高于一起普通訴訟。
其中,庭辯雙方爭執最多的往往是鑒定問題。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鑒定評估費讓很多環保組織犯難。2011年,在云南曲靖鉻渣污染事件中,有鑒定機構開出900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的報價,這讓自然之友一度不得不停滯訴訟,“這個費用是我們難以承受的”。
湖南湘劍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瑩曾代理過湖南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由于無法確定訴訟能否勝訴以及能拿到多少賠償金,在和解達成前,她和同事都是免費工作的,很多調查工作都是環保志愿者義務承擔的。“我是做好準備拿不到律師費的,但我們不能要求每一個律師都免費做公益”。
除了訴訟成本高,取證難也是環境公益訴訟中常常遭遇的問題。在湖南省首例公益訴訟中,由于當地環保局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完整,王瑩他們申請了行政復議,才拿到了全部材料。“這只是不積極,有些嚴重的,由于當地政府和企業不理解、不配合,形成了很大的阻擾和壓力”。
在代理完這起訴訟后,王瑩本要繼續對另一起造成大氣污染的企業提起訴訟,為了對大氣質量進行鑒定,她們聯系了四五家鑒定機構。“一聽說是一家知名的大企業,再聽到鑒定數據要作為證據呈上法庭時,直接就拒絕我們了。”王瑩告訴記者,因為難以取證,這個案件現在基本處于流產狀態。
此外,律師專業性不足、公益組織自身發育不完善都讓公益訴訟“雷聲大雨點小”。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統計,我國符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民間組織有700多家。但據葛楓統計,2015年全年,僅有9家社會組織當上了原告,最后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數僅37件。
而據馬勇的不完全統計,2016年,提起訴訟的環保組織也只有17家左右。馬勇說,當初制定新環保法時,有人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會遍地開花,甚至有人擔心會出現濫訴現象,但“從實際來看,不僅原告不多,數量也不多”。
成立基金、建立機制
為公益訴訟保駕護航
“環保組織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應該讓環保組織來承擔這么高的成本。”葛楓認為,國家成立相應的環境公益訴訟基金,使得社會組織的起訴、調研、取證的費用都能得到支持。“只有減輕社會組織的資金壓力,它們才愿意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另一方面,即使是勝訴的公益案件,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對環境公益訴訟中,被告賠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損害賠償金的使用、管理及監督做出相應安排,賠償費用如何使用也是個大難題。很多賠償金,一直處于閑置狀態,少部分甚至被挪作他用。
“比如江蘇泰州1.6億元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這筆錢現在究竟是什么狀況,將來會被用在哪里,如何使用?我們也都不清楚。”葛楓說。
王瑩表示,在社會治理多元化的今天,基層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是被國家所認可和鼓勵的,因此,政府也應該積極引導社會公益組織,通過培訓等方式增強它們在社會治理中的相應能力,尤其是有效運用法律武器達到環保目的。
有人覺得“天價訴訟費”對環境公益訴訟是當頭一棒,但馬勇認為,“這是個千載難逢的好機會”。在他看來,“騰格里沙漠污染”案解決了原告資格問題,“常州毒地”案可能要解決原告成本的問題以及其他一連串的問題。“把危機化為轉機,而不是把我們嚇住了”。
2月7日,自然之友已向常州中級人民法院當面遞交了上訴申請材料。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向媒體透露,將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準備上訴及二審事宜。他說,自然之友希望,通過這個案件對正在制定的《土地污染防治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本報記者 周有強 羅筱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