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錢過年,湛江遂溪兩名90后女孩在出租房里自制氫氣球出售。由于氣筒突然發生爆炸,導致韓某蘭當場身亡,年僅23歲。隨后,死者父母告上法院,以韓某蘭是雇員為由,要求另一女孩賠償巨款。最近,遂溪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案情:合伙制氫氣球,不慎引發爆炸
據了解,2013年底的某一天,被告余某英與受害者韓某蘭閑聊中決定經營氫氣球生意賺錢過年,為此兩人于2013年12月24日一起在遂城鎮中山路各自租了一間房,租金、水電費等均自負。兩人自2013年12月25日就開始各自出售他人已打好氣的氫氣球,從取貨、到出售都是分開進行的,盈利虧損自負。進行三天后,雙方覺得無利可營就決定去購買相應設備回來自己制造氫氣球再出售,以謀取更高利潤。
被告在網上找好賣家后,兩人于2013年12月30日一同前往湛江市赤坎區陳屋港購買制造氫氣球的設備,其中包括一瓶氫氣(400元)及制造氫氣的原料(55元)及一些氣球、繩子等共2230元。當時售貨的老板還教了使用這些設備的方法。之后雙方就將這些設備放置在韓某蘭的出租房內。第二天下午兩人就開始在韓某蘭的房間里用這些設備和原料制作氫氣球,所制作的氫氣球成品也全部堆放在其房間里。由于元旦期間生意較好,雙方后來在被告的介紹下還雇傭了楊某麗,工錢按件算,包三餐。
2014年1月1日傍晚18時左右,被告余水英、楊某麗及韓某蘭3人在被告的房間吃飯時,韓某蘭的電話響了,她回去她房間接聽,不久發生爆炸事故,導致韓某蘭死亡。
判決:死者家屬獲賠1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屬于生命權糾紛案件,被告與受害者符合個人合伙的法律特征,兩人之間依法形成了事實合伙關系。受害人及被告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定非法制造氫氣,且在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應盡注意自身安全并相互提醒關照的義務,但雙方均未能盡上述安全注意義務,以致韓某蘭在執行合伙事務中因爆炸死亡,且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受害者存在故意或過失情形,雙方對此事故的發生均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受害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受害者本人與被告各自承擔50%的責任,遂作出判決,限被告賠償死者父母各項費用人民幣12452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