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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華姬的代理律師康詩繞稱,對于是否接回“憨老婆”,劉華姬有些顧慮。
安徽農民劉華姬與從路邊領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被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訴后,該案出現轉折。
澎湃新聞獲悉,安徽省亳州中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劉華姬犯強奸罪,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對被害人長期照顧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養育多名子女,綜合考量判處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據劉華姬的辯護律師轉述,劉目前已回到村里,他希望把精神病“妻子”和孩子接回,重組家庭,但被告知接回孩子“需要縣里研究后決定”,又擔心接回“妻子”再次犯罪。
構成強奸罪但可從輕處罰
此前,渦陽縣法院一審認定,2002年,劉華姬在上海拾廢品期間,在郊區發現一名精神不正常女子,后將該女子帶回位于渦陽縣的家中生活。在明知該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劉華姬仍多次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并陸續生下4個孩子。生活期間,該女子曾打傷過劉華姬,有暴力傾向,劉華姬遂將其關在家中達10年之久。經鑒定,案發時該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該案中應評定為無性防衛能力。
劉華姬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他認為,鑒定機構的資質及鑒定人員的資格未經舉證,程序違法;他不知道被害人無性防衛能力,且將被害人帶回家后,長期照顧,并視被害人為妻子,不構成犯罪。
二審期間,劉華姬當庭自愿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亳州中院二審認為,劉華姬多次與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劉華姬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還稱,鑒于劉華姬將被害人帶回家后,長期照顧,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養育多名子女,形成穩定的同居關系,且經其所在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對其實施社區矯正的條件進行評估,同意接納其為社區矯正對象。
法院綜合考量劉華姬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據此判處劉華姬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接回孩子“需要縣里研究后決定”
據了解,劉華姬被抓后,該案中精神病女子被送往阜陽精神病院治療,兩人的4個孩子則被送往渦陽縣社會福利中心。
1月7日,劉華姬的代理律師馬正一向澎湃新聞轉述稱,二審宣判前,劉華姬曾說希望能夠回家,將老婆孩子接回,重組家庭。“他說,只要能夠出去,無論是無罪還是緩刑,都不再申訴。”
馬正一稱,劉華姬所在村的村支部書記曾聯系他,稱已將劉華姬接回村中。劉華姬提出要去福利院看望孩子,卻被告知需要開證明。劉華姬找到村委和派出所開了3份諸如父子關系的證明后,最終見到自己的孩子。這位村支部書記還表示,目前還不能讓劉華姬將孩子接回家中,需要縣里研究后決定。
劉華姬的代理律師康詩繞稱,對于是否接回“憨老婆”,劉華姬有些顧慮。“雖然他想接回家,但精神病院的規定是誰送誰接,他本人并不能接。此外,法院二審判決依舊認定強奸罪,他們也沒有結為法定夫妻關系,如果再接回來,是否再次觸犯強奸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