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感謝校領導在學校工程項目中給予的照顧,內江市中區男子潘某某在2006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為其送現金。今年,潘某某到內江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潘某某因為投案自首,法院最終免除其刑事處罰。
今年3月,內江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行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不久前,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潘某某為感謝時任內江市某中學校領導劉某(另案處理)在多項學校工程項目中的幫助,多次送其現金共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其有自首情節,且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可以免除處罰。遂依法判決其犯行賄罪,免除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