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手持仿真槍到福鼎市一家珠寶店搶劫,搶走金店11條金手鏈。男子雖是精神分裂患者,但由于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福鼎法院近日還是對該男子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2013年8月間,王某某為報復社會,欲實施搶劫,經踩點,將福鼎市桐山街道太姥豪庭某珠寶店作為搶劫對象。8月28日14時30分許,他竄至某珠寶店內,趁營業人員不注意時,伸手將柜臺內價值9.5萬元的11條黃金手鏈抓起,當幾名營業員欲制止時,王某某持仿真手槍進行威脅,隨后迅速逃離現場。
2013年8月30日,福鼎市公安局抓獲王某某。經溫州天正司法鑒定所法醫精神病鑒定,王某某在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癥,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后,被搶劫的11條千足黃金手鏈已由被害人領回。
福鼎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持仿真手槍相威脅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王某某犯罪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刑事責任,但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贓物返還情況等具體情節,法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海都記者 涂明 通訊員 吳麗云 褚培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