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14日訊 夫妻在婚內寫下保證書,稱如因男方過錯離婚,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和孩子撫養權;那么真的離婚后,這樣的保證書是否有效?
近日,連城法院審理了這起出具保證書的離婚糾紛案,法院判決,保證書中財產歸女方的條款有效,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無效。
連城女子傅某與男子王某,于2010年3月結婚,次年4月生下一男孩。2012年2月,傅某發現丈夫在網上與一女熱聊,關系極為曖昧,遂與王某大吵,并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寫明若因男方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照辦了。
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傅某要求離婚,并要求王某按保證書所寫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傅某遂訴至法院。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證書中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與法律規定相悖——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男方收入穩定,且有母親幫助撫養,最后法院判決,財產歸女方傅某所有,孩子歸男方王某撫養,女方傅某按月支付撫養費400元。(通訊員 陳立烽 陳春生 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