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州市關于扶持演藝經濟繁榮發展的暫行辦法》,對舉辦大型演唱會(音樂節)、開展常態化營業性演出活動、新增演出場所以及吸引外地游客來榕“觀演+住宿”等4個方面予以資金獎補,鼓勵福州市演藝經濟全面發展。
《辦法》提出支持舉辦國際知名或國內一流大型演唱會、音樂節。對單場演出實際售票5000張以上且達到一定演出效益的,分三檔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獎勵。對單一場次吸引境外觀眾占實際售票總數超5%的,上浮10%給予獎勵;對年度內舉辦的巡回演唱會、音樂節首站在福州舉行的,上浮15%給予獎勵;對同時滿足上述二項獎勵條件的,按上浮15%給予獎補。同一演出經紀機構每年度獲得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辦法》提出鼓勵各類演出經營單位在福州市城市商圈、商業綜合體、歷史文化街區、文創園區和各類酒店、旅游景區、文博場館等場所,開展具有福州特色及體現兩岸融合的演出活動。對在固定場所、常態化開展同一演出且打造為國內知名品牌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年度內累計實際售票超過5萬張且累計售票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分兩檔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對經審批在城市商圈、旅游景區、歷史文化街區舉辦的以臺灣地區藝人為主、觀眾人數不高于5000人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按照臺灣地區藝人演出合同金額的40%對演出經紀機構予以獎勵,單次審批演出時間段內獎勵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同一演藝團隊單一年度內享受次數不超過6場次。對于新增300個座位以上的演出場所,且年度內舉辦、承接營業性演出20場以上的,按年度累計實際售票收入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推動演唱會與文化、旅游、商業等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福州市旅行社推出“觀演+旅游”特色旅游產品,對于年度內吸引外地游客來榕觀演、并在福州市區域內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照旅行社引客入榕獎勵政策予以獎勵。鼓勵縣(市)區對所在區域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出臺相關政策,實現政策疊加。(記者 曾慶賢 燕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