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與以往案件不同,被告人賴某某雖未酒后駕駛車輛,卻被指控犯有危險駕駛罪。
1月16日晚,被告人盛某與被告人賴某某在宿舍內喝酒吃飯。賴某某在明知盛某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小車提供給盛某駕駛,并叫盛某駕車送其回家。后盛某駕駛該車輛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1.5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鑒于盛某和賴某某的犯罪事實及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被告人盛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15日,并處罰金5000元;判決被告人賴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15日,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表示,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但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機動車駕駛人與非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情形。(記者 林春長通訊員 張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