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區消費者孫某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向某百貨店經營的網店下單購買米花牌投影儀一臺,在線支付4268元。孫某某在驗收時發現,其收到的投影儀背面標注的品牌為科科牌,并不是其所下單的米花牌,且經向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查詢,未查詢到該投影儀CCC證書任何信息。孫某某通過某網絡購物平臺聯系該網店,發現該網店已經關閉,無人回復。孫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百貨店“退一賠三”,退貨款4268元,賠償損失12804元,共計17072元。
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通過某網絡購物平臺向某百貨店經營的網店下單購買案涉商品,雙方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孫某某提供的實物照片顯示案涉商品品牌為科科牌,與某百貨店在網絡上宣傳展示的商品不符,且案涉商品在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查詢無CCC證書認證信息,故可以認定某百貨店故意銷售與真實情況不符的商品,致使孫某某購買了案涉商品,其行為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判決某百貨店退還孫某某貨款4268元,并以貨款價格的三倍即12804元賠償孫某某的損失,孫某某退還案涉商品,如不能退還,折抵價款。
法官說法消費領域中的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實踐中經營者銷售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對商品作虛假宣傳及說明的均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破壞市場誠信秩序,應予打擊和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此案依法認定某百貨店構成欺詐并判決其向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有利于警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陳立烽 藍秀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