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可依法索賠
記者:最近幾年,電子商務可謂發展迅猛,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開網店的行列。不過,與以前的網店相比,現在的一些網店有了些許不同,有不少網店出售的商品是店主自制的產品,比如糕點、保健食品等。
我們調查發現,有不少出售自制產品的網店沒有工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產品也缺失生產廠家、相關批準文號等信息。有不少人認為,此類網售自制產品屬于“三無產品”。
鄭寧:“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家、來路不明的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即屬于“三無產品”。
如果相關產品是廠家生產并進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消費者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如果消費者已經購買了這樣的產品,則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即“退一賠三”和底價五百元。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即“退一賠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