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維權版12月15日獨家刊登的《起底房屋買賣“貓膩”》報道引發了強烈的社會反響,讀者紛紛留言反映,在該報道揭露的房屋買賣“貓膩”之外,房地產市場還有不少陷阱讓人花了“冤枉錢”、吃了“啞巴虧”。為了讓更多的人引以為鑒,記者從中梳理出三大典型案例并請維權專家予以點評。
一邊砍價一邊抬價
“差價”進了中介腰包
今年下半年,廣州的趙女士將自己的房屋委托給中介公司出售。“我的心里預期是賣到420萬元,但中介卻說這個房子最多也就賣到410萬元。”趙女士告訴記者,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各種方式不斷降低自己的心理預期,隨后又開出了一個附加條件:雖然目前市場行情不好,但會力推這套房子,條件是只要房子賣出超過410萬元的價格,多出來的錢歸中介所有。趙女士思考一番過后答應了,“既然房子不好賣,賣到410萬元也不錯了,就算多也最多多個兩三萬吧。”
然而中介跟買房者卻有另一番說辭。據透露,中介告訴相中這套房子的人,現在這套房子非常搶手,賣家放出的價位是430萬元,“420萬元是底線”。在一番討價還價過后,中介同意將房子以418萬元的價格賣給買家。
趙女士怎么也沒想到房子竟然被中介以高出預期8萬元的價格賣了出去。眼看交易即將促成,中介自然沒有忘記之前的約定,在買賣雙方都在場談價格的間隙,中介將趙女士拉到一邊,拿出了“白紙黑字”——“若房子以418萬元的價格成交,趙女士轉給中介公司工作人員8萬元;若418萬元不成交,則憑證作廢。”
眼看買家要以418萬元的價格簽正式的購房合同,加上之前也口頭答應了,于是趙女士在該憑證上簽了字。如今收到一半房款的趙女士已將4萬元付給了中介,并約定在拿到全部房款后再將剩下的4萬元付給中介。但事后趙女士覺得這8萬元花得有點冤,按照行業慣例,中介費由買方負責,賣方不需要付中介費,中介既然已經收取了買方不菲的中介費用,為什么多賣出的錢也進了中介的腰包?
廣東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棟認為,在這個案例中,賣家與中介私下簽訂的所謂“憑證”可認為系原《居間合同》(注:“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賣家是知情且自愿的,中介亦沒有強迫行為,所以很難認為系欺詐、脅迫,且最后賣出價格與當初約定的價格相差8萬元,不算明顯的有失公平現象。因此,此種情況很難根據《合同法》認定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一般來說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協議執行。
楊曉棟提醒,賣家在與中介簽訂相關合同及該類條款協議時需謹慎,對于房屋的市場價格應自行了解清楚,不能單聽中介的一面之詞,要做到心中有數。
中介變“戲精”唱“雙簧”
“空投炸彈”營造緊張氛圍
廣州的李先生放盤出售一套小兩居房子,心理價位為190萬元。一天中介給他打電話,說有一對夫妻看中了房子請他過去面談,成交的可能性很大。
和有意買房者見面前,中介先把李先生拉到一旁說,“待會你咬死200萬元成交,我們會幫你造氛圍。”果不其然,在談判僵持、買方心里猶豫不決時,中介的電話就開始響個不停,中介還拿著電話說:“你看,又有買家給我打電話談價格了。”
該中介所說的“造氛圍”就是在買賣雙方面談過程中,中介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員紛紛打電話釋放“空頭炸彈”,一場戲里戲外的“雙簧”就這樣被中介唱得有聲有色。李先生對這樣的“表演”很反感,不僅僅是有悖誠信原則,更覺得自己的智商都被拉低了。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該中介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盈科信榮(全國)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張茂榮建議購房者對購房過程要有充足的了解,三思而行。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則建議,監管部門應對違法違規較多的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懲罰、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