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國務院公布《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過去一個月之久,近日有報道稱,包括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人社部在內都對國資劃轉社保基金一事進行了技術層面的討論。
筆者認為,充實社保基金對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來說是重大利好,有助于厘清養老保險制度和政府的邊界。在償還轉制成本之后,政府將有望不再對養老保險制度兜底。
而國有資本,來之于民,用之于民,開展此項工作,既可化解社保欠賬多窟窿大的燃眉之急,壯大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亦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從我國目前國有資產的狀況來看,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也具有充足的條件。
20年政策探路:
減持、轉持、劃轉
《方案》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這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落實。《決定》指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二〇二〇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通過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之涵義有三: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而非直接劃轉國有企業之國有資本;逐漸提升,到二〇二〇年達到上限百分之三十,而非立即或一次性達到上限比例;收益上繳部分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而非只是用于社會保險基金。離2020年還有3年,落實此事到了合適的時間點。
此次《方案》是國務院第三次發布有關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文件。在此之前,經歷了“減持國有股籌集全國社保基金”“轉持國有股充實全國社保基金”階段。
“減持”階段,可謂一波三折。“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源自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國有股減持”政策。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上半年,為解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國家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社保基金于2000年8月設立,同時成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社保基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但由于實施方案與市場預期存在差距,試點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6日,國務院頒布實施《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依然是延續解決國企改革資金問題和補充社會保障基金問題的思路,同樣由于市場效果不理想,當年10月22日宣布暫停。2005年4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的試點工作。經過兩批試點,取得了一定經驗,具備了轉入積極穩妥推進的基礎和條件。
截至2011年底,全國國有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劃歸社保基金國有股權2119億元,占全部社保基金財政性收入的43.1%。盡管成績斐然,2012年11月28日,時任中國證監會主席的郭樹清仍建議劃撥更多的國有資產(包括金融資產)到社保基金,劃撥比例可以達到30%至50%。
后來,到山東省任職后,郭樹清繼續推進此事。2015年3月7日,山東省印發《省屬企業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方案》,明確提出:將“按照一次劃轉、分步到位、逐戶完善的原則”把“省屬471戶國有企業30%的國有資本(包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省社會保障基金”。
彼時,有聲音認為國有資產不適宜劃到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其體制不順——財政部與國資委同時履行“出資人”職責,又都是國有資本“代表”,產權混亂甚至經營混亂的局面在所難免。此外,對于30%的國有資產如何區分也是問題,如果把劣質資產或者虧損企業劃過去的話,社保基金不但沒辦法分紅,可能還需要注資促進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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