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十條解讀:微信賬號是否需重新注冊?微信團隊認為實名制標準只針對公眾號。
昨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簡稱“網信辦”)發布實施《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簡稱《規定》),對以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提出十條規范要求,因此又被簡稱為“微信十條”。其中實施實名制、公眾號需審核備案等四條“干貨”備受外界關注。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管理新規出臺
詞解
即時通信工具
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來往、米聊、陌陌、時光譜等各類基于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
四條“干貨”
1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2 未取得相關資質的公眾號將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微信十條”第七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其中,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3 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和公民個人隱私。“微信十條”第五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4 貫徹實名制。“微信十條”第六條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三問三答
微信是否需重新注冊?
答:實名制標準只針對公眾號
《規定》最受關注的是其對于公共號實名制的規定。有分析認為,這意味著包括手機QQ、陌陌等在內的即時通信工具用戶應當以實名身份注冊,而用戶名稱則可使用虛擬身份。
數據顯示,目前微信月活躍用戶接近4億。《規定》公布后,不少微信個人用戶開始打聽微信賬號是否需要重新注冊等。
但微信團隊對《規定》的解讀認為,《規定》里提到的實名制只是指公眾平臺,對普通微信用戶不會有影響。“《規定》第二條明確了管轄范圍,是在我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而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因此,《規定》針對的僅是公眾賬號部分,其他功能不在這個規定規范范圍內。”
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局長徐豐表示,在公眾賬號注冊過程中,后臺要求完全真實身份信息,但前臺可以有個性化的名字,自愿是否使用真實名稱。
微信團隊指出,實名制標準要求持身份證照片、綁定手機號、綁定銀行卡三項標準符合一種即可。而目前微信公眾平臺其實已經采取了實名制,注冊公眾賬號時,運營者必須提交如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同時上傳本人手持證件的清晰照片。
言論自由會否受限制?
答:有利于保護正當言論自由
數據顯示,中國網民每天發送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信息超過200億條。對于實名制后言論自由會否被限制的擔憂,網信辦發言人姜軍說,《規定》對于向社會公眾發布信息尤其是時政信息,規定比較嚴格,但對于普通用戶來講,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條底線”,在這“七條底線”之上享有充分言論自由。
“對涉恐、涉黃等有害信息,少數人以言論自由為名,行踐踏其他公民正當權益之實,影響了社會道德風尚,影響了最廣大網民真正的自由。而‘微信十條’的出臺,有利于行業發展,企業服務提升,維護廣大網絡的合法權益,體現真正的自由。 ”徐豐如此表示。
時政類自媒體要關閉?
答:取決于是否依法依規發布
隨著資訊獲取方式的拓展,在微信上出現了不少以即時新聞或深度報道為主的自媒體賬號,以微信為例,微信公眾平臺上公眾賬號有580萬,當中沒有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涉政類公眾賬號是否成為被整改目標備受業界關注。
“《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使用者無論以何種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都應當遵守服務協議,遵守‘七條底線’(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同時,《規定》還對時政類新聞的發布、轉載提出了要求。”徐豐表示,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取決于其是否依法依規發布內容。
意義
政府放權治理亂象
據新華社電微信有超6億用戶,其中約4億活躍用戶,是當前中國使用人數最多、活躍度最高的移動即時通信工具。
朋友圈是朋友親密互動的陣地,兼具“大喇叭”的媒體屬性,能迅速產生一傳十、十傳百的傳播效果。然而,微信朋友圈里信息雜蕪,隨手轉等社交心理習慣, 助長了不負責任的謠言散播,還被強媒體屬性的部分微信公眾號廣為傳播。用戶不堪其擾,通過運營平臺投訴,卻發現往往石沉大海。十條規定意在治理朋友圈和公眾號等公眾信息服務中的某些亂象。
北京郵電大學李欲曉認為,“微信十條”的出臺彰顯出政府的新型管理智慧,一改過去“家長式”大包大攬的管理方式,在守住“七條底線”的前提下,充分放權平臺運營商自治,責權明晰,既能規范管理監管對象,又盡可能地減少對微信原有生態的干預,最大限度地保護用戶和平臺運營商的權益。
建議
具體落實還應細化
據新華社電受訪專家表示,“微信十條”為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提供指導意見,而具體實施辦法也需及時推進。針對頒布后的日常管理,相關專家建議在具體落實過程中還應予以細化。
加強微信版權及個人隱私的保護。清華大學教授沈陽認為,微信運營商及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共同協作加強微信版權保護以遏制信息的抄襲、惡意轉載和篡改。為防止侵犯個人隱私,即時通信工具公眾服務管理不應輕易介入私人交流空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管理必須精準、精確。
群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眾雙重屬性,針對不同的交流形式,其管理方式也應不同。沈陽建議,可以專門設立一個進行版權舉報的公眾號,且需要對內容管理加大投入。例如,某人未經同意轉載文章,這就需要一個投訴并處理的機制。
此外,還要建立社區管理委員會機制,加強用戶自治監督。由用戶中的專家、代表組成社區管理委員會,對非法及不良信息進行判斷,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公民組織等社會組織的作用。(記者陳慶麟 實習生劉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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