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2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宏武受賄一案,對劉宏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劉宏武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劉宏武生于1966年12月,湖北人。他曾于2020年7月出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2022年1月,他在任上被查;同年6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劉宏武被指“落實黨中央關于精準脫貧、鄉村振興等重大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敷衍應付,甚至借機鉆空子、搞腐敗”等。此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曾公開通報劉宏武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其中披露,他到案前一天仍在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宏武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賀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項目開發、專項補助資金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373萬余元。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宏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劉宏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檢舉他人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張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