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于備受關注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guī)則,三審稿仍采用二審稿的相關條款,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guī)則仍采用24條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此前二審稿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此,二審分組審議時,部分委員認為,上述規(guī)定采用了24條新司法解釋的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但仍有需要完善的空間,例如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何為共同生產經(jīng)營之債等,法律有待明確。委員王硯蒙就提到,“‘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個規(guī)定應該再商榷一下。按照這個規(guī)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可以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無需再進行舉證。就是說,這個債務是否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要依靠法官來裁決。但是法官的認定也應該是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才能夠進行判斷,否則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會出現(xiàn)很多的問題。據(jù)此,建議增加規(guī)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二審分組審議時,王硯蒙還提出,“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中的“共同生產經(jīng)營”也應該再多一些細致的考慮,“什么是共同生產經(jīng)營?在現(xiàn)實生活中是很容易產生歧義的,如果沒有準確的、科學的界定,就將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在實踐中會產生諸多問題,特別是很容易造成夫妻一方既不知情也沒有受益的債務”。
對于上述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建議,三審稿并未采納。
值得一提的是,7月5日至8月3日,二審稿曾通過中國人大網(wǎng)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共收到35314位網(wǎng)友提出的67388條意見和814封群眾來信。10月18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記者會上,法工委發(fā)言人臧鐵偉表示,各界反映的二審稿修改建議中,主要集中在增加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明確界定因疾病撤銷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圍、明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進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等問題。
臧鐵偉在記者會上還表示,第24條新司法解釋剛出臺實施不久,還需要進一步觀察實踐效果。目前,法工委正在根據(jù)各方面的意見,對夫妻債務認定問題作進一步研究。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