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月5日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近日發布了《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明確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實行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活動,并向海洋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納稅人)。
辦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體廢物。
辦法明確,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由納稅人所屬海洋石油稅務(收)管理分局負責征收。納稅人同屬兩個海洋石油稅務(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征收機關。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負責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海洋石油稅務(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適用的稅額標準執行。
辦法規定,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辦法要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應稅污染物的監測資料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留存備查的其他涉稅資料。
辦法還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納稅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數據、污染物樣品檢測校驗結果、處理處罰等海洋工程環境保護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異常申報情況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物監測規范,加強應稅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管理。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