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順喜行賄一案,經洛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順喜在一起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向新鄉中院4名法官、河南高院3名法官行賄,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案發后,河南高院黨組高度重視,立即要求紀檢組、監察局進行調查。經查,新鄉中院立案庭原庭長王某某共收受王順喜7萬余元,已被河南高院紀檢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已追究刑事責任。新鄉中院立案二庭原庭長杜某某收受王順喜3萬元,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庭長職務(正科級降為副科級)處分;新鄉中院民五庭原副庭長梁某某收受王順喜3萬元,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副庭長職務(副科級降為科員)處分;新鄉中院民一庭原副庭長蔣某某(非黨)收受王順喜3萬元,撤銷副庭長職務(副科級降為科員)。上述三人均已經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程序,免去庭長或副庭長職務。三人均已調離審判崗位。
河南高院監察局原副局長李某某收受王順喜3萬元,已由河南高院紀檢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河南高院民一庭法官司某某收取兩張2000元丹尼斯購物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河南高院民一庭法官張某某收取兩張2000元丹尼斯購物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河南高院黨組對干警違法違紀行為一貫秉持零容忍的態度,一經查實,堅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歡迎媒體和社會各界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