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8年,黃某哲先后承建南安市蓮塘等多處垃圾中轉站,與南安市環衛處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后,為了在施工建設中得到陳某生在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的關照,他先后三次賄賂陳某生,共1.5萬元。
2011年,鄭某注承建南安市公交樞紐站公廁及美林李東公廁工程,與南安市環衛處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后,為了在施工建設中得到陳某生的關照,鄭某注送給陳某生1萬元。
此外,陳某生還收受歐陽某明、黃某陽賄賂3萬元。
案發后
家屬代退9.52萬元
去年3月12日,陳某生受賄案發。后來,陳某生的家屬代為退出贓款9.52萬元。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此案。法院認為,陳某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南安市環衛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4.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法院除了對他判刑外,還責令他繼續退出違法所得4.5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