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26日訊 山場46畝林地付諸一炬,76歲“燎荒”老人被告上法庭。昨日,記者從南安法院獲悉,南安翔云鎮梁某,近日因失火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法官透露,這是適用刑法修正案八新規(符合緩刑條件的,滿75周歲的應當宣告緩刑)作出的判決。
今年3月26日中午11時許,梁某在翔云鎮“虎牛山”山場邊的一片荒草地上,打算清理荒草進行開墾。就當梁某用打火機將清理的雜草點燃時,一陣狂風刮起,火苗隨風鉆進了附近的山林,引發了山林大火。
其間,梁某試圖用樹枝、衣服等物品撲救,還一頭鉆進火場之中。大火很快引起了附近村民的注意,村干部在了解火情后,一方面組織村民自發救援,另一方面聯系救災部門支援,至當日下午3點左右,被燒得滿臉是包、滿面熏黑的梁某從廢墟山林中跑出,之后返回家中。這一幕也被細心的村民捕捉到。
后據鑒定,火災中,“虎牛山”山場受災林地面積46畝,燒毀巨尾桉林木立木材積240多立方米,折合人民幣1.2萬多元。在公安機關調查問詢時,老人也如實講述了案發經過,今年5月23日,梁某主動趕到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日即被取保候審。
審理中,南安法院認為,梁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擅自在林區用火,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雖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但在案發后,梁某積極撲火,接受詢問時能如實供述案發經過,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昨日,該判決正式生效。
據審理本案的徐法官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明確規定必須具備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才可以宣告緩刑,而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這樣明確規定,既增加了審判機關對于宣告緩刑的可操作性,也體現了我國對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史國亮 通訊員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