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雜店銷售特供假酒、“尚干”商標侵權……福州發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4月21日,記者從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2024年福州市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侵權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具有影響力的案件,為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筑牢了堅實基礎。
案件一:倉山區市場監管局、長樂區市場監管局處理“梯子配件”假冒專利系列案
2024年8月5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在巡查時發現某五金店在售的2米家用豪華梯外包裝標注“專利號:ZL202030610932.4”。經調查,該專利因未及時繳納年費,已于2022年10月14日終止,且產品由倉山區某工貿公司生產,生產日期為2024年3月19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迅速將線索移送倉山區市場監管局,后者立即核實立案。
長樂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責令長樂區五金店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倉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規定,責令倉山區工貿公司改正違法行為。鑒于該公司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且未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同時考慮到后疫情時期小微型生產企業經營困難,決定免予處罰。
案件二: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雜店銷售特供假酒案
“貴州茅臺”商標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注冊有效期至2033年4月20日。在“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中,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福清市玉屏林某食品經營店銷售外包裝標識“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警衛局接待用酒”字樣的酒,以及標有“MAOTAI”注冊商標的“壹號樣酒”醬香型白酒,且無法提供合法來源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認,涉案白酒均屬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福清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案“中央警衛局接待用酒”8瓶及“壹號樣酒”1瓶,并處罰款15000元。
案件三:馬尾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州馬尾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案
2023年11月14日,馬尾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福州馬尾某陶瓷有限公司經營的阿里巴巴網站宣稱“小香風陶瓷水杯”有外觀設計專利但未發現產品專利號。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小香風陶瓷水杯(專利號:211312312321)”專利注冊材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也未查詢到相關信息。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1688平臺發布的商品廣告中含有虛假專利信息,且未取得該商品的專利權。案發后,當事人對廣告內容進行了整改。馬尾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罰款5000元。
案件四:臺江區及閩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吳某、張某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案
2024年10月29日,福州市臺江區和閩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鼓樓區人民法院的《抄告函》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定當事人吳某、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于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兩地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規定,將吳某、張某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向社會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案件決定將吳某、張某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信用平臺向社會公示其違法失信行為,限制其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政府采購、銀行信貸等方面的活動,實施聯合懲戒,提高其違法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監管格局。
案件五: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福州市長樂區某小吃店商標侵權案
“尚干”相關商標由福州尚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餐飲服務等,其中第9210971號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32年3月20日,第11427945號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34年2月6日。2024年11月11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福州市長樂區某小吃店進行檢查。經查,該小吃店自2024年6月起在經營場所臨街門口招牌上使用與上述商標相似的“尚干”字樣和圖形標識,經認定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授權。
長樂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罰款1000元。
案件六: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處理“鋸竹方法”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請求人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獲得名稱為“鋸竹方法”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2211583305.0。因與被請求人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向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提出處理請求,該局于2024年7月1日受理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規定,該局做出行政裁決如下: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落入專利號為ZL202211583305.0發明專利保護范圍的鋸竹機行為,并消除影響,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案件七: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6月10日,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福州高新區某幼兒園未經商標注冊人授權,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經營幼兒園。經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發現情況屬實,該幼兒園大門招牌上有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內容文字,屬于擅自使用他人商標作為企業字號及招牌使用,構成商標侵權,侵害了權利人第1247473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考慮當事人幼兒園的普惠性質等情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8000元罰款。處罰后同福州高新區教衛局取得聯系,進行后續指導處理。(記者 朱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