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組織者以銷售化妝品返利為名,誘騙他人加入,最終難逃法網。3月16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組織者黃某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08年以來,黃某和桂某、丁某、蔣某、張某(均已判刑)等人陸續(xù)在河北省保定市、福建省閩侯縣等地加入以銷售“雅婷佳枝蟲草潤顏五件套化妝品”為名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層次明確,實行業(yè)務員、主管、主任、經理、總經理五級制,其中黃某為總經理,桂某為經理,丁某、蔣某、張某等八人為主任,劉某等人為業(yè)務員。該組織要求參加者至少交納2900元購買一套產品或者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后取得加入資格成為業(yè)務員,但參加者交納加入費后均未實際得到產品或“營業(yè)執(zhí)照”。該組織教唆加入者發(fā)展下線,并以發(fā)展數量或購買產品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和晉升的依據,從中騙取財物。
2014年7月間,根據黃某及桂某的指示,丁某、蔣某等人帶著其手下的業(yè)務員等40余人轉至上杭縣城,租賃民房用于組建傳銷組織的六個“家”,由張某等六人任“家長”,分別管理六個“家”的傳銷組織成員。該傳銷組織成員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談戀愛等方式將他人騙至上杭縣,以灌輸傳銷知識等方式引誘新入人員購買產品騙取財物,發(fā)展下線,黃某從中非法獲利5萬余元。2017年9月22日,黃某被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也提醒公眾,傳銷經常披著光鮮的外皮誘騙廣大群眾參與傳銷活動,對于銷售有名無實產品,聲稱購買產品獲取代理資格,以發(fā)展下線數量等獲取提成的經濟活動,一定要擦亮眼鏡,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