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嚴某等4人為賺取煙絲加工費,竟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去收購煙葉加工煙絲后銷售牟利。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嚴某、熊某、雷某、周某偉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
2022年4-5月,被告人嚴某、熊某及周某水(另案處理)共同設立煙絲加工點,合計收購煙葉加工煙絲后銷售牟利,同時幫他人加工煙絲賺取加工費,三人約定股份按嚴某、周某水各四成、熊某二成分配;后被告人嚴某等人找到被告人雷某,由被告人雷某提供位于長汀縣童坊鎮某房屋作為煙絲加工場地,并商定被告人雷某占煙絲加工費五成,嚴某、熊某及周某水占剩余五成。周某水負責收購煙葉、購買制煙機器及煙絲銷售,被告人嚴某、熊某、雷某則具體負責加工煙絲,被告人雷某另收取每天150元工資。
2022年6月1日,長汀縣公安局民警聯合長汀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長汀縣童坊鎮某房屋非法加工煙絲點,當場查獲正在往貨車車廂內搬運煙絲的被告人嚴某、熊某、雷某,在貨車車廂里查獲45包煙絲計重1140公斤,在該加工點里查扣煙絲93包計重2330公斤、煙葉170公斤。被告人嚴某等人被抓后,被告人周某偉將存放在長汀縣大同鎮草坪村的1350斤煙絲以每斤8.8元的價格賣給他人。經統計,扣押在案煙絲價值171140元、煙葉價值5589元。到案后,被告人嚴某、熊某、雷某、周某偉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等4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羅禮發 蘭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