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下午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經過四次審議的《電子商務法》(全文)獲得表決通過。自2016年12月《電子商務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至今,歷時一年半的《電子商務法》正式亮相。
《電子商務法》和你我利益息息相關
看看以下幾個亮點條款就知道了
賣家侵權,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平臺承擔相應的責任
《電子商務法》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售假未保障安全的,最高罰200萬元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套路,搭售不得作為默認選項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快遞員不征求同意不能直接把快遞放驛站
《電子商務法》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消費者關心的兩個熱點問題
最權威的回答在這里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閉幕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電子商務法》進行了權威解讀,并回答記者提問。
問題一:最近發生了一些侵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嚴重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于這樣的事件,電商平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又是怎么樣規定的?
楊合慶:對于這個問題,我想首先在這里強調,任何的經營者從事任何的經營活動,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應當是第一位的。我們國家的每一項立法都是如此,我們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將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法》也堅持了這一思想,對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電子商務經營者義務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對于平臺經營者,法律要求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行政許可等事項要進行核驗和登記,并且要通過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來明確雙方對于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還有保障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義務。
第二,《電子商務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如果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根據《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電子商務平臺不能夠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那么他還要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第四,如果電商平臺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業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法》規定的是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這個問題,在常委會這次的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也非常關注,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希望進一步強化電商平臺的責任。還有一些常委委員提出,考慮到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那么需要在根據實際情形依法來具體地認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也向常委會提出了修改建議,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平臺未盡到上述義務,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臺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問題二:《電子商務法》為什么前后歷經了四審才出臺?
尹中卿:根據立法法,我們國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經過三審,但是電子商務法是四審。《電子商務法》從提出到這次通過,經過了五年的時間,其中三年時間起草,兩年時間兩屆常委會四次會議審議。我是《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的副組長,這五年來一直參與電子商務法的起草、修改、審議工作,主要就是經過四次審議。第一個就是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復雜,它的涉及面廣,規模大,而且它又是個新生事物,很多事看不準,而且發展日新月異,在這種情況下,在制定過程中比較慎重。
這次立法過程回顧起來有三個特點:
第一個特點是,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起草。在2013年,根據全國人大十二屆常委會立法規劃,財經委牽頭國務院12個部門組成了起草組。現在看來,如果不是我們財經委牽頭,這部法律還不知道什么時候能出臺。為什么?因為國務院有關部門沒有主管部門,哪個部門都管,哪個部門也都不是主管。在這種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來牽頭起草法律草案具有優勢。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吸收了行業協會、專家學者以及地方的電子商務示范城市一起從事這項工作,先搞專題調研,然后分頭起草大綱,再分頭起草草案,然后再合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還是充分地調動了方方面面的積極性,這樣才能使這部法律草案比較快地起草出來。
第二,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在兩年審議中,經過了兩屆常委會,實際上張德江委員長,包括栗戰書委員長都很重視。這次在審議中我們少有的,一部法律四次審議,三次公開征求意見,在第一審結束之后,在中國人大網征求意見,第二審結束之后,再次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三審之后又再次公開征求意見,所以充分聽取了社會方方面面的意見,尤其是廣大消費者的意見。我認為,在這方面充分發揚了民主,廣泛地聽取了意見,各方意見都在整個修改過程中來博弈,你可以提出來,最后怎么改要依照法律程序,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在常委會審議的時候來修改。
第三,根據科學立法的要求,對草案在四次審議,特別是在前三次審議中進行廣泛的修改,包括也召開過兩次國際研討會。因為《電子商務法》在國際上有示范法,也有公約,在國內實際上有一些地方也制定了一些辦法,尤其是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平臺也有內部的業務規則和流程。根據這些,我們進行了提煉和總結,然后把有共性的一些東西凝練出來。在修改中間,剛才合慶主任也講了,你們可以看到我們的修改多么頻繁。爭論比較多的是第10條,從草稿、調研,一直到四次審議都有意見。但是在這中間,因為充分聽取了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他們開始主張全部都要登記,但是電商平臺和一些經營者覺得有一些東西沒必要一定要進行工商登記,所以最后在修改中,我們逐漸地把登記作為一般原則,但是用“但書”來排除,開始是先排除了對個人銷售的自產農副產品不用辦登記,然后加上家庭里手工業產品也沒有必要辦登記,利用自己技能從事的便民勞務活動,也沒有必要辦登記。一直到第三次審議的時候又加一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也不需要辦登記。這就充分發揮了電子商務工具對廣大勞動者、生產者、消費者產銷見面、便民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這是經過的一個初步完善的過程。
還有第38條第二款,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電商平臺消費者到底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原來寫的是連帶責任,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為了相應的補充責任,我作為常委委員,我都不贊成,為什么?因為怎么能叫“相應的補充責任”呢?但是大家提了意見之后,最后又把它改為了“相應的責任”,把“補充”去掉了。別看就是兩個字,但是從連帶責任到相應的補充責任,到相應責任,這中間就體現了博弈。因為開始是平臺經營者提出來他們認為連帶責任太嚴了,但是改成相應的補充責任又太輕了。最后在定稿的時候改為了“相應的責任”,這就比較平衡了。另外,關于貫徹綠色發展,這也是這一次很多常委委員提出來的,在這次通過的時候,就在第65條增加了各級政府來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的責任,在第52條也規定了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要使用環保包裝材料的規定。這就是大家反映比較多的網絡購物過程中過度包裝的問題,就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很好的辦法。
在整個《電子商務法》起草和審議過程中,比較好地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對關于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組織協調,發揮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主導作用。同時也很好地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審議過程更廣泛地聽取了各方意見,在審議、博弈過程中取得更多的共識,使草案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我認為《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過程值得總結。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
還總結了《電子商務法》八大亮點
1、嚴格范圍
因為電子商務具有跨時空、跨領域的特點,所以《電子商務法》把調整范圍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限定在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因此對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對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方面的內容服務都不在這個法律的調整范圍內。
2
促進發展
因為電子商務屬于新興產業,所以《電子商務法》就把支持和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拓展電子商務的空間,推進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所以法律對于促進發展、鼓勵創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規定。
3、包容審慎
目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正處于蓬勃發展的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范和管理的需要,這就為我們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了體制框架。
4、平等對待
電子商務技術中立、業態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過程中,各個方面逐漸對線上線下在無差別、無歧視原則下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達到了一定的共識。所以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地對待線上線下的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5、均衡保障
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有關三方主體中,最弱勢的是消費者,其次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臺經營者,所以《電子商務法》在均衡地保障電子商務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適當地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現在這種制度設計是基于我們國家的實踐,反映了中國特色,體現了中國智慧。
6、協同監管
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電子商務法》完善和創新了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協同監管體制和具體制度。法律規定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各級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我們沒有確定哪個部門是電子商務的主管部門,根據已有分工,各自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的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管的要義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適度,既非任意地強化監管,又非無原則地放松監管,而是寬嚴適度、合理有效。
7、社會共治
電子商務立法運用互聯網的思維,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形成的一些內生機制,來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這樣的社會共治模式。
8、法律銜接
《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的法律,但因為制定得比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間都有規定,所以《電子商務法》不能包羅萬象。電子商務立法中就針對電子領域特有的矛盾來解決其特殊性的問題,在整體上能夠處理好《電子商務法》與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間的關系,重點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涉及的問題,彌補現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場準入上與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銜接,在數據文本上與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相銜接。在糾紛解決上,與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相銜接。在電商稅收上與現行稅收征管法和稅法相銜接。在跨境電子商務上,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電子合同公約等國際規范來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