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增設用槍規定和限制開槍情形
警察何時可以開槍,讓法律說了算
警察,開槍。
只要有這兩個詞匯的事件,很容易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12月2日,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松崗派出所民警接報警稱,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持刀鬧事。該民警趕赴現場后遭疑似精神病男子持雙刀追砍,民警先后多次警告,經鳴槍示警無效后,民警開槍擊中嫌疑人頸部。該嫌疑人被送往附近醫院搶救后已脫離生命危險。
12月3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存院路某制衣廠門口,一男子持菜刀亂舞并揚言砍人。經多次口頭警告無效,民警鳴槍示警,但該男子仍繼續持刀追砍民警,民警開槍擊中該男子,將其當場制服,同時第一時間通知醫護人員到場對其實施救治。
近日,公安部網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和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引起輿論熱議。
“修訂草案稿對武器警械使用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細化了何種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內容,對于行使警察自衛權以保障人民警察執法權益意義重大。”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詹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修訂草案稿不僅在篇幅上大量擴充有關規定,在內容上也更加嚴密。通過相關規定,既概括了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確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既保障人權、防止權力濫用,又保障民警依法用槍、有效打擊違法犯罪。”詹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