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照顧規(guī)定
(一)享受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照顧
港、澳、臺同胞、當?shù)伛v軍子女,市級(指設區(qū)市,下同)以上的勞模、道德模范及“身邊好人”的子女,見義勇為者本人或子女和具備獨立生活和學習能力的殘疾考生。
(二)享受加2分照顧
初中三年(2015年1月1日——2017年6月25日),學習和學籍均在農村初中的“農村獨生子女和二女絕育家庭女兒”。農村初中在福州市區(qū)指享受免費提供作業(yè)本的學校,在七縣(市)指除城區(qū)中學以外的鄉(xiāng)鎮(zhèn)學校。
(三)享受加3分照顧
戶口在本市的歸僑考生、華僑(歸僑)子女和戶口在本市的臺灣籍考生。
(四)軍人子女中招優(yōu)待辦法
根據(jù)教育部、省教育廳相關文件精神,享受中招政策性加分照顧的對象包括下列現(xiàn)役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其中:
1.因公犧牲軍人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作戰(zhàn)部隊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享受10分照顧。
2.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享受15分照顧。
(五)其他照顧
1.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享受10分照顧。
2.烈士子女,享受20分照顧。
3.臺商子女享受10分照顧。
4.臺灣戶籍考生第一志愿報考福州二中臺生班,享受10分照顧。
5.少數(shù)民族考生學籍或學習在城區(qū)學校的,享受3分照顧;學籍和學習均在農村學校的,享受5分照顧;普高批第一志愿報民族中學或普通中學民族班的,享受15分照顧。
(六)照顧加分說明
1. 加分照顧政策僅適用于應屆畢業(yè)生。社會青年不享受政策照顧。
2.凡按政策享受多項照顧加分的考生,其照顧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項。
3.根據(jù)《福州市初中畢業(yè)、升學考試管理處罰規(guī)定》,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等手段取得中招照顧加分的,取消當年錄取資格。
4. 2017年“福州市中招加分照顧考生審核辦法的通知”另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