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動機
為強化考試招生誠信,維護入學公平,河南省今年明確了對違背志愿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即對于在2018年普通高招錄取中不履行志愿約定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愿填報數量將受限。上述舉措推出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熱議。《法制日報》記者就此與業內專家展開了對話。
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建順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儲朝暉
北京教育學院豐臺分院教研員 朱克西
考生失信懲戒新規是否合理
記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今年高考錄取中,收到志愿錄取后不入學的考生,將會被作為失信考生受到懲戒,失信事實被記入個人失信檔案。應該如何看待這一規定?
楊建順:河南省出臺的招生新政既有利也有弊。建立誠信檔案肯定是一件好事,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誠信檔案是否精準、適當,特別是合法性值得商榷。
總的來講,把收到錄取通知書不入學定為失信,這是一個大問題,因為牽扯到考生的選擇權。高考是一件人生大事,對考生將來發展非常重要,甚至比結婚和工作都重要。歷年來,都有一些考生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后不入學,這種情況的確給某些高校帶來了困惑,造成招生資源的浪費,將其定性為一種負面影響,我是贊成的。
不過,與考生選擇權相比,把招生資源浪費看作是一種必要支出來考慮可能更好一些。如果是其他的方面出了問題,比如考試作弊、工作中撒謊坑人、生活中欺詐當“老賴”等,這些情況可以予以嚴厲懲罰。而將學生對高考、將來發展、人生規劃的選擇權當作不誠信,這實際上是考慮不周到。一名考生僅僅是收到錄取通知后不入學,就把他作為失信考生進行懲戒,這種做法太過苛刻、武斷,置考生選擇權于不顧,這是因小失大,是判斷上的一種錯誤。
既然招生政策允許考生填報多個志愿,考生當然要多報志愿,并且可以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后一定的時間內告訴高校,自己是否去報到,實現考生和學校之間的雙向選擇。招生應該有這樣一個雙向選擇機制,允許比較斟酌后進行選擇。
因此,河南省招辦出臺的新政需要更細化的機制、標準和程序來支持。建立高考誠信檔案是好事,但是目前的機制太過粗糙,沒有很好地尊重高考考生,好事要辦好,不能好心辦壞事。
儲朝暉:這一規定從道理上來講說不過去。高考招生錄取通知是一個單向程序,沒有經歷過雙向選擇,也就是說沒有考生確認的環節。河南省招辦判定考生失信,把收到錄取通知但不入校的考生記入失信檔案這一做法缺少依據,從相關程序上來講,也不夠完整。所以,我建議停止執行這一做法,因為在執行過程當中會產生一系列問題。
朱克西:我覺得河南省招辦出臺這一規定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招生是有計劃、有規定的,報了志愿被錄取了又不去,這就是誠信問題。如果不懲罰,今后還會有類似的現象出現。如果很多考生都報了志愿且被錄取但不入學,這樣對其他考生也不公平。
記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2018年,對錄取后不入學造成招生資源浪費的,2019年再次報名參加高考將限制其填報志愿的學校數量,在實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允許其填報志愿的學校數量不超過兩個。應該如何看待這一規定?
楊建順:如果說有一些人存在多次這樣的行為,那么對其進行適當的限制是可以的。但是對有些人來說,志愿是用來保底的,這可能就意味著限制了其升學選擇權。行政法特別強調公正、正當和公平的觀念,注重正當的行政程序。作出不利的處分、待遇、措施等,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據。也就是說,作出影響權利和增加義務的一種措施,一般都強調法律法規方面的依據。招辦對考生實施信用懲戒限制了考生的權利,缺乏法治思維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