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浪費招生指標責任
記者:有觀點認為,考生被錄取后不入學,浪費了高校的招生名額,把本來能上這個學校的考生給擠掉了,考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應該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楊建順:某些規(guī)則的設置自有其道理。比如,一所高校招了張某,就不能招李某了,結果張某又不來,高校的招生資源可能要浪費,李某的受教育權和發(fā)展權也可能會受到侵犯。如果是這樣一種情況,將其作為一種失信事實來定義,也是可以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這完全可以通過規(guī)范制度、完善機制來彌補。也就是說,招生制度應該改革,應該更加人性化,而不是拿誠信檔案說事,把考生的選擇權限制住。
儲朝暉:造成招生資源浪費,責任不只是考生,招辦和高校也有責任。招辦和高校是如何決定把通知書發(fā)給考生的?如果說浪費招生指標,不能由考生一方面負責,應該是幾個方面都要承擔責任。
而且,指標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指標是計劃分配的產(chǎn)物。指標浪費是各方面信息溝通不完整造成的,這一責任至少是各方面共同承擔,為什么僅僅要考生單方面承擔?即便如此,考生也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首先應該是由招辦承擔責任,其次是錄取考生的高校,然后才輪到考生承擔責任。把責任完全交給考生承擔,肯定是不合理的。
事實上,每年確實有不少考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后不愿意去上學,但是在目前的情況下,考生缺少被告知的渠道。考生收到的通知書,其實只是招辦分派了一個學校,對于指派的這個學校,考生是否滿意,他們沒有表達和告訴的渠道。所以考生和招辦的信息不是互通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考生失信,依據(jù)和邏輯都有問題。
這一事件也說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還要進一步往前推進。最關鍵的是建立高校和考生之間直接溝通的渠道。招辦不是高校,不是直接招生的主體,只是一個中間機構,但是現(xiàn)在招辦處于強勢地位,左右著考生和高校,所以現(xiàn)有機制還需要進一步改革。
朱克西:關于這個問題,在確定規(guī)則的時候,方方面面考慮得要更細致些,既要照顧到考生和考生家長,同時也要考慮到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公正性。考生胡亂填報志愿是對自己不負責任,對社會也會造成浪費和損失。
記者:如果說目前招辦處于比較強勢的地位,那么又該如何暢通考生和高校之間的溝通渠道?
儲朝暉:現(xiàn)在的情況是,招辦把某一個分數(shù)段的考生派給某一個學校。想要加強考生和高校之間的溝通,應該實行招考分離,建立一個不具有強制性的信息平臺,把招錄信息發(fā)布到平臺上。這樣,高校可以根據(jù)了解的信息,在更大范圍去選擇考生;考生也可以在更大范圍內(nèi)選擇學校,這才是權利對稱的平衡關系。
實行招考分離,加大考生和高校之間的雙向溝通,讓信息更加通暢,才能使各方面的權利都得到保障。
被錄取后不入學情況怎樣避免
記者:考生失信行為被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對他將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會產(chǎn)生哪些影響?
楊建順:考生失信行為一旦記入誠信檔案,那么對考生將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都會產(chǎn)生影響。現(xiàn)在不少領域都建立了黑名單制度,一旦失信行為被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對一個人將來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該慎重、扎實、合法合理、認認真真地來建構這種誠信檔案,而不可以光顧著去追求社會關注度搞一些噱頭。高考誠信檔案是一件好事,但一定得辦好才行。考慮到現(xiàn)在有些孩子在報考大學時還不是成年人,把未成年人記入誠信檔案可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對考生實施信用懲戒,后續(xù)工作需要很好展開。因為對其學習、工作和生活產(chǎn)生的影響很大,將來的發(fā)展可能會受到限制,可能一個人才變成一個庸才,這是國家和社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