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處理需要專業人員專業調查
記者: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解決校園欺凌的問題要樹立法治思維,多用法治方式,依法來辦,只有這樣,解決校園欺凌才能取得社會共識。有人提出,這是否意味著,今后針對校園欺凌的處理將有嚴懲趨勢。
儲朝暉:所謂依法,不能空談。法律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只是那些條條框框,而要從實際出發,抓住每一個點,認真處理好每一個個案,才能真正解決校園暴力問題。
現在我們講用法治思維辦事,這個提法肯定沒錯,因為過去很少有這個說法,可是法治的辦法只是一個解決的途徑,講法治思維并不排除要看到校園暴力形成的整體的、各種各樣的原因,主要原因就是社會文化的原因,比如要把教材當中所有暴力的圖片和內容全部清除出去。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正確的暴力或者錯誤的暴力這一說法,如果告訴孩子有的暴力是正確的,有的是錯誤的,而孩子根本無法判斷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就會產生理解的混亂。
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最關鍵的就是要把每個人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來處理問題。法治就要求要了解事實、調查事實,弄清楚真相,調查的過程必須由專業調查人員完成,而不是某個領導說什么就是什么,法治思維一定要避免進入這個局。
佟麗華:法治思維肯定不意味著嚴懲。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學校,而沒有相關方面的有效配合、沒有相關立法制度的保障,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校園欺凌問題。
在中小學校中,有些學生或者因為對應試教育課程的學習能力比較弱,或者因為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抑或受家庭的不良影響,出現了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學校該如何處理這類學生的這些行為?是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還是交給司法機關處理?還是聽之任之?我認為,針對這類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孩子,還包括違法犯罪但年齡未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要盡快完善和發展有針對性的專門教育制度。
建立專門教育制度解決欺凌問題
記者:的確如此,比如說“一罰了之”,就是指對于那些符合刑法所規定入罪條件的惡性校園欺凌行為,只用刑罰這一最為嚴厲的刑事責任承擔方式。不過,也有學者提出,這會導致兩個后果:一是“用藥過猛”,盡管一些校園欺凌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符合刑法的處罰條件,但是欺凌者仍然具有挽救的可能性;二是處罰完后沒有后續的跟進措施。
佟麗華:2006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修訂,將傳統的工讀教育改為專門教育。然而10年過去了,盡管名稱有了改變,但是內容、理念并沒有大的變化,專門教育的發展停滯不前,我們并沒有發展出一套相關的具體制度。現在,傳統工讀教育面臨著師資力量弱、硬件設備不完備、教育理念和內容滯后等問題,現代意義的專門教育制度并未發展起來。這種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學校在面對不良行為以及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時,不知該如何解決。所以,要推動校園欺凌現象的解決,需要大力發展專門教育制度。
什么樣的學生能夠進入專門教育學校?我認為主要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通過司法機關裁決而進入專門教育學校的孩子,包括已經觸犯我國刑事法律但因年齡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學生,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第二部分是孩子有了不良行為,家長無力管教,自愿將孩子送入專門教育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沒有專門教育的配合,單靠司法機關的處罰或者當前普通學校的一般教育,面對一些長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學生,有關方面可能無可奈何。
記者:還有就是“一放了之”,指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低齡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惡性校園欺凌行為或情節尚輕的校園欺凌行為,沒有必要而有效的干預措施,因而只能陷入“一放了之”的尷尬境地。
佟麗華:我認為,未來從發展的角度講,從教育行政部門來講,應該盡快發展第三方的針對學校提供支持的一種力量。我建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發展一批公益法律服務機構,為學生、老師、學校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這種公共服務在遇到事情時可以提供一定的咨詢和指導,有些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也有一些案件可以配合學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