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利通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延強非法集資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張延強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13年,張延強伙同他人注冊成立投資理財咨詢公司,通過組織員工上街宣傳、散發(fā)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謊稱自己的公司資金雄厚、資質(zhì)齊全,以支付高利為誘餌,采取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未經(jīng)有關(guān)國家機關(guān)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張延強先后以每月支付存入本金1.2%至1.5%的高回報率,向被害人肖某某等68人募集資金共計1351.5萬元。
為了增強公眾信任度,張延強的公司還專門雇了一名某銀行退休員工張某某作為公司的副總。張某某不僅為上門的客戶進行咨詢解答、簽約投資,自己還投資了20萬元獲取高額利息。直到案發(fā)前,張某某都不知道公司所從事的業(yè)務(wù)是非法的。
將外地非法集資術(shù)移植到吳忠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春節(jié)過后,張延強的合伙人曹某某(另案處理)在其之前工作的陜西少華投資管理公司老板董某某慫恿下,于2013年3月和張延強來到吳忠市考察市場后,二人決定合伙在吳忠市開一家投資公司,并從董某某處借款100萬元。
2013年7月,二人為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委托他人通過虛報注冊資本的方式,在吳忠市利通區(qū)注冊成立了一家投資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經(jīng)營范圍為投資理財咨詢服務(wù)。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人張延強、曹某某。2014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被告人張延強。
公司按照陜西少華投資管理公司的運作模式經(jīng)營。從公司成立到2014年6月,吸收存款約500萬余元。為相互拆借資金方便,曹某某與張延強商量,由曹某某在銀川市另成立了一家公司,吳忠的公司由張延強一人全權(quán)負責(zé)。
另據(jù)在庭審中檢察機關(guān)出示的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洪慶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陜西少華投資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被公安機關(guān)查封,公司相關(guān)人員已外逃。
高額利息為誘餌致68人受騙
在庭審中,被告人張延強供述,公司主要從事從客戶處以1分至1分6厘的利息吸收存款,再以3分至4分的利息放貸到河南洛陽的個人或者企業(yè)手中,從中賺取差價。公司印制了宣傳彩頁,通過上街宣傳和聘請當(dāng)?shù)厝藛T鼓動周圍親戚朋友的方式向社會吸收存款。一般是安排公司員工到廣場和大街上發(fā)宣傳彩頁和印有公司投資項目的袋子,宣傳的方式是帶著小禮品在吳忠大、小廣場、清真寺,還有老年門球場所進行宣傳。同時,公司還在報紙上打廣告進行宣傳。在公司成立之初,張延強和曹某某每月組織員工上街宣傳兩次。2014年被工商局行政處罰后,再未上街宣傳過。
2014年,公司轉(zhuǎn)變宣傳思路主攻老客戶,一是吸引老客戶繼續(xù)投資,二是經(jīng)過老客戶的口頭宣傳引來新客戶。2013年,被害人方某某看了其母親拿回來的張延強公司的宣傳單,為了保險起見,方某某到工商局確認張延強公司的合法性后,投資11萬元,至案發(fā)后獲得利息2840元。2014年4月,被害人朱某某聽說張延強公司的存款利息比銀行高,主動到張延強公司進行咨詢,公司員工給其講解了公司情況并給其發(fā)放公司的宣傳彩頁。2014年9月,朱某某決定投資5萬元,后又陸續(xù)存入20余萬元。在2014年12月1日,又存入2萬元。2015年1月7日簽訂一份30萬元的總合同,月利率1.5%。至案發(fā)前,朱某某共投資32萬元,收到利息1.398萬元。
經(jīng)查實,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張延強先后以每月支付存入本金1.2%至1.5%的高回報率,向68名被害人募集資金共計135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