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督忉尅分忻鞔_,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使其脫離監護人視為“偷盜嬰幼兒”;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按《刑法》規定,該罪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 法律政策適用方面有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透露,2015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853件,判處刑罰1362人,與2012年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618件,判處刑罰1107人。
“但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爭議,亟須明確。”上述負責人表示,“比如什么是偷盜嬰幼兒出賣?如何區分正常的婚姻介紹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犯罪的界限?實踐中認識不一。”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
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
《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常見情況是,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疏忽,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但對該種情形是否屬于“偷盜嬰幼兒”,實踐中存在爭議。此次《解釋》明確,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240條規定的“偷盜嬰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