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潁上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發生在潁上縣某中學的校園內傷害案,一個孩子的眼球被玻璃扎傷,造成十級傷殘。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事發學校是該縣的一所寄宿制學校,王某和張某是一對好伙伴。
2016年4月24日下午下課后,學生自由活動時間。王某與張某在教室內外嬉鬧,你一拳我一腳,兩個孩子誰也不肯讓誰。眼看著快要上課了,兩人還沒有分出個高低。張某出了狠招,將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不成想用力過猛,玻璃“嘩啦”一聲粉碎,一片玻璃扎進了王某的眼球。
在學校的幫助下,王某被送往了附近的醫院救治。經鑒定,“王某系外傷致傷左眼行玻璃體切除術等治療,構成十級傷殘”。
[說法]
未阻止打鬧 校方因此擔責
近日,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此次事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玩鬧時不慎發生的過失致人損害。依照法律規定,張某給王某造成的損失應由其監護人張某某承擔。
該院還認為,未成年人在校學習期間,無論是上課時間,還是課間休息時間,學校和教師都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意外發生時,校方沒能及時制止,明顯在管理上存在失職,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王某的合理損失合計近12萬元,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萬多元;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