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縣某小學一年級學生小宇午休時間跑步入廁,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學小鴻的腳,倒地受傷,造成10級傷殘,小宇受傷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因責任難以明確,小宇將學校和小鴻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幾名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萬余元。
近日,墊江縣法院審結了該案,法院判定學校已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傷者自身擔責80%,伸腳的學生擔責20%。
原告小宇訴稱,2015年9月23日午休時間,其在被告墊江縣某小學校內走廊上跑步去入廁,途中被小鴻的右腳向后伸出踢到摔傷,后被診斷為左側孟氏骨折,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需續醫費10600元。
學校辯稱,學校在每周集會和日常管理中,都強調學生安全意識,注重學生的安全管理,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原告受傷系其不小心踢到他人腳上摔倒所致,屬意外因素,學校無責任;且事故發生后,學校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積極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損失的擴大,對事故發生無過錯,學校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學校的訴訟請求。
被告小鴻及其父母辯稱,原告摔傷是因為其自己不小心踢到被告小鴻腳上,對其傷害小鴻不應承擔責任,應由原告自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