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審理還會如何進展?
美國僑報網稱,在預審聽證的過程中,檢查官必須要提出足夠證據來說服法官被告的確犯罪。同時辯方律師也會說服法官呈堂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
辯方律師會抓住這個機會對方律師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一旦發現部分證據的來源不合法,比如因警方的失誤、逮捕過程出錯、或證據沒有通過法律渠道得到等方面,向法官提交請求該證據無效。
如果在預審聽證中,法官認定案件有足夠證據可以進入審判程序,那么法院會在下一次被吿過堂時確認審判日。
在下一個階段認罪協商里,檢察官與被告雙方會進行協商看是否同意免除審判程序,由被告接受相對程度較低的罪名及刑期。大多數情況下,很多刑事案件在檢辯雙方對案情及證據有相當程度之後,經討論達成彼此認為可接受的認罪協議。
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認罪協商,比如辯方堅持無罪,那案件就會進入最后的審判程序。
被吿有權選擇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或由法官單獨審理來決定其命運。即使選擇法官審判,也需要得到檢查官的同意才行。如果選擇陪審團審判,那么團內12人都有責任在聽取雙方提出之證據及事實後決定被吿是否有罪。這時,法官的責任主要在確認檢辯雙方提出的據點是否符合證據法則。
美國的陪審團由12人組成,這12人必須全部一致同意被吿是有罪或無罪。如果無法一致決定,案件就因無法決定而流審(mistrial)。這時檢查官可以決定再行起訴由不同陪審團審理,也可選擇撤案。當然雙方仍可繼續協商達成認罪協議的妥協。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可以在判刑後三十天內提起上訴,由上訴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