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并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二)創新財政扶持方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序,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制定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咨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國家關于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支持成立相應的基金會,組織開展各類有利于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十三)落實同等資助政策。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
(十四)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后,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愿。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五)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