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2016年11月27日,福州一公務員招考筆試考點,考生在尋找考場。張斌 攝
申請辭職要報告從業去向
——簽署承諾書,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都要受罰
根據此次4部門發布的《意見》,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準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
此外,《意見》還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在專家看來,這是此次新規的一個創新之處,從辭職去向的備案到辭職后的監督,用更完善、更有效的制度防止公務員辭職后的腐敗隱患。
汪玉凱說,公職人員特別是一些黨政領導干部,在崗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辭職也要報告個人從業去向,這樣就是建立了權力監督的追溯機制,由始至終給權力帶上“緊箍咒”。
“新規要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違規從業現象進行處罰,不僅罰當事人,而且罰接收企業,明確了監督和處罰環節,就讓這些措施有了可以落地執行的抓手。”竹立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