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錄取
48.全省招生錄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招辦負責組織實施。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投檔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擬退檔考生要注明詳細的退檔理由,并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招辦負責監督在我省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省招辦和高校要結合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投檔錄取規則,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省招辦在投檔前向高校提供模擬投檔生源分布情況,高校結合模擬投檔情況和招生計劃數,與省招辦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高校平行志愿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并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49.高校要根據網上錄取要求,重視網絡建設和網絡安全,保證錄取期間的網絡暢通和錄取工作平穩順利,保障各類信息公示和錄取信息發布的安全。要加強與省招辦招生現場的聯系,根據我省錄取工作進程,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和退檔等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有序開展。由于網絡傳輸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高校和省招辦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在下一輪開始投檔后,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輪已投檔考生檔案。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招生院校的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將有關情況報教育部備案。所有已錄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檔,不能換錄到其他學校。
50.藝術類專業招生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11號)和《省招委關于做好湖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5〕7號)執行。
經教育部批準自行劃定文化錄取分數線的院校(專業),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錄取方案、各專業錄取規則、各專業實際錄取考生最低分數,接受社會監督,并報省招辦備案。
51.體育類分別劃定本科、高職高專全省統一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按體育專業投檔成績(高考成績的50%與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的75%之和)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由學校根據本校的錄取規則錄取。
武漢體育學院可以安排本校體育類30%的本科招生計劃,錄取全省統一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優秀的考生,自主確定身體素質測試和文化錄取標準。
52.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文理類錄取的免費師范生、小語種、航海、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專業)、軍校和國防生執行院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53.按教育部、總政治部印發的《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政干發[2008]19號)文件和《教育部 總政治部關于嚴格規范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和普通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號)要求,軍事院校(國防生)本科錄取執行各學校所在錄取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由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合格生源中錄取。軍事院校不得錄取無軍校志愿考生,不得錄取軍檢面試不合格考生。
54.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招生分別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11號)、《關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1號)和《省招委關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號)執行。
只有經教育部批準高校才具有招收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資格,其他任何高校不得使用追加計劃錄取省專項統測合格考生。嚴格按教育部批準招生項目、公示合格名單和錄取標準錄取。高水平運動隊招收少數體育專項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確有培養前途考生的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得低于調整文理類本科批次前的相應要求,不再按第二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劃定,防止因批次減少而大幅降低錄取標準。
55.經教育部批準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按教育部相關文件要求開展自主選拔錄取。高校應及時將自主選拔入圍考生名單在本校招生信息網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進行公示。在錄取前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作為自主選拔錄取對象。對學科特長等表現特別突出的個別優秀入圍考生,可由學校根據對其高考成績要求及實考成績,決定是否向省招辦提出破格投檔申請,經省招委批準后予以錄取,并報教育部備案。
本科第一批自主招生投檔前,省招辦根據高校確定的投檔比例對本科第一批所有高校進行模擬投檔,生成最終模擬投檔線并對社會公布。自主招生試點高校應根據入選資格考生高考成績、試點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和最終模擬投檔線錄取考生。
56.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6號)執行。
57.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4〕1號)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11號)執行。
58. 實行分類投檔錄取主要包括本科提前批文理類、高職高專提前批文理類、藝術本科和高職高專,以及其他批次的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精準扶貧專項計劃、省屬院校面向當地招生計劃、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西藏班、免費醫學生、經院校申請同意的報考生源較少的優勢特色專業和中外合作辦學等專業。在平行志愿投檔時,將分類投檔的"專業類"與其他專業區別開來,分類投檔、分類錄取,分類公布調檔線。
59.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精準扶貧專項計劃與院校其他計劃在同一批次錄取,平行志愿投檔時實行分類投檔,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計劃投檔線,不得低于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在同批次線上計劃不能完成時,可適當降分征集志愿錄取。
60.湖北理工學院、湖北文理學院、荊楚理工學院面向當地考生的本科計劃實行分類投檔,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計劃投擋線,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線。模擬投檔時,若批次線上面向當地招生計劃生源不足,則轉為面向全省招生計劃。
61.經院校申請同意的報考生源較少的優勢特色專業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實行分類投檔,可以低于本校其他計劃投擋線,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線。
62.少數民族預科班投檔控制線在院校其他招生計劃投檔線下80分以內,與院校同批次其他計劃一起從高分到低分實行分類投檔,學校擇優錄取。少數民族預科班的生源范圍為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恩施州、宜昌市的長陽縣和五峰縣)辦理了少數民族優錄證明且在當地高考報名的考生(以高考報名號為準)。
63.民族班和西藏班投檔控制線在院校其他計劃投檔線下40分以內,與院校同批次其他計劃一起從高分到低分實行分類投檔,學校擇優錄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圍為全省辦理了少數民族優錄證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圍為全省考生。
64.航海類本科專業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經高校申請,可降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
65.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與非定向招生計劃安排在同批次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院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實行分類投檔。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66.本科第二批院校生源不足計劃公開征集志愿時,若批次線上民辦高校和獨立院校有效生源不足,民辦高校和獨立院校可以在批次線下20分以內征集志愿。
67.高職院校聯辦本科計劃錄取,按對應的聯辦本科院校分類,實行分類投檔。最低錄取分數為本科第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下10分。
68.高職高專批文理類分兩段錄取,兩段采取不同的錄取方式。第一階段:所有高職高專招生高校,在省統一劃定的平行志愿投檔分數線上按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第二階段:平行志愿投檔后,計劃未完成的省內高校經在省招辦多元互動平臺上進行錄取,外省院校不參加。
69.在常規錄取階段未完成在鄂招生原計劃的省內高職高專院校可以進行補錄,已經完成在鄂原計劃的院校不再參加補錄。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一律不再組織補錄或換錄。
70.技能高考本科按專業類別分別劃定文化和專業技能錄取控制分數線;高職高專統一劃一條錄取控制分數線,不分專業類別劃線。技能高考考生錄取時,按文化考試分數和專業技能考試分數之和排序,實行分類投檔錄取。
71.武漢職業技術學院、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湖北職業技術學院3所國家級示范性高職院校2016年繼續面向普通高中畢業生進行單獨招生,從2017年起停止面向普通高中畢業生單獨招生。
武漢民政職業學院現代殯儀管理與技術專業面向普通高中畢業生進行單獨招生。
襄陽職業技術學院面向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聽力和肢體殘疾考生進行單獨招生。
武漢職業技術學院等26所高職院校面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進行單獨招生。
試點高校在4月初完成單獨招生錄取工作,已被高職院校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考、技能高考等錄取。
72.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73.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74.進行單獨招生考試(包括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第二學士學位、插班生、職教師資、少年班、單招高職生、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的高校,應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開展報名、考試和錄取工作,并將報名信息、成績信息和錄取信息建庫,在6月30日之前報省招辦辦理錄取手續。高校辦理錄取手續時須向省招辦提供錄取工作報告,包括錄取工作依據、錄取規則及標準、錄取分數線、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內容,報告需經招生負責人簽字和加蓋學校公章。
75.省招辦負責打印高校錄取新生名冊,加蓋"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后寄發高校,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高校根據經省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高校根據經省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新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新生入學手續;憑錄取新生名冊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76.高校應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報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將未報到考生信息報省招辦。省招辦將未報到考生的錄取信息予以注銷,被注銷考生相應取消錄取資格,不能參與補錄。
77.各高校當年錄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進行入學新生核對注冊。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經生源所在省級招生機構辦理錄取手續并上報教育部備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冊學籍,一律不予學歷電子注冊。
78.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或向社會公布,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十三、政策性照顧項目
79.父、母和本人均為農村戶口、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并報考湖北省屬高校的農村獨生女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考生如同時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
(1)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轄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以及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和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等10個縣(市)。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考生如同時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
(1)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
(2)在服役期間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3)烈士子女。
82.同時符合第79、80、81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由院校決定予以優先錄取。
84.優錄資格審核實行部門負責制。考生優錄身份認定和相關原始證件的真實性由優錄項目涉及的縣(市、區)、市(州)及以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蓋章確認。在加分投檔項目審核中,對考生出具證件的真偽和其身份的確認,誰審核,誰簽字(蓋章),誰負責。各縣(市、區)招辦負責接受本地報名考生優錄申報,核實考生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核對考生報名信息是否準確,檢查證明材料是否完整,相關部門簽字蓋章手續是否齊全。市(州)招辦負責復核考生申報項目和證明材料,匯總檢查縣(市、區)招辦報送的考生信息無誤后上報省招辦。省招辦匯總全省考生優錄信息,向社會公示加分投檔考生名單,接受舉報并協助調查核實,根據有關文件規定處理舉報核實后的考生。
85.國家專項計劃生源范圍為國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包括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丹江口市、保康縣、孝昌縣、大悟縣、團風縣、紅安縣、羅田縣、英山縣、蘄春縣、麻城市、陽新縣和神農架林區等28個縣(市、區)。具備以下條件的考生經自愿申請和資格審核公示合格后,可以報考國家專項計劃:①符合2016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②本人具有28個縣(市、區)連續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與考生在同一縣(市、區);③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市、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86.高校專項計劃生源范圍為國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幕阜山區、參照執行西部地區政策和參照執行幕阜山區政策的42個縣(市、區)。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經自愿申請和資格審核公示合格,按高校要求報名參加高校專項計劃考核合格的,可以報考高校專項計劃。
①符合2016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②本人具有42個縣(市、區)農村戶籍或戶籍在已經進行戶籍改革的42個 縣(市、區)農村地區且連續3年以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農村戶籍或戶籍在已經進行戶籍改革的農村地區,且與考生在同一縣(市、區);③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市、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實施區域有陽新縣、武當山特區、丹江口市、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張灣區、茅箭區、監利縣、洪湖市、遠安縣、興山縣、秭歸縣、長陽縣、五峰縣、當陽市、南漳縣、保康縣、谷城縣、孝昌縣、大悟縣、團風縣、紅安縣、羅田縣、英山縣、浠水縣、蘄春縣、麻城市、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神農架林區等42個縣(市、區)。
87.全省具有農村戶籍的考生或戶籍在已經進行戶籍改革的農村地區的考生,符合下列(1)(2)條件之一,經自愿申請和資格審核公示合格,可以報考地方專項計劃:
(1)符合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
(2)①全省(不包括42個縣(市、區))考生,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農村戶籍或戶籍在已經進行戶籍改革的農村地區,且考生在該地區戶籍滿3年以上;②考生具有我省鄉鎮(不含縣、市、區政府所在地)中學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88.高中階段通過省教育廳"飛翔計劃"錄取的農村戶籍考生或戶籍在我省農村地區考生,且考生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農村戶籍或戶籍在我省農村地區的,可以報考地方專項計劃。
89.已經完成或正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規定的批復》(國函〔2008〕60號)有關要求,以及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城鄉區域劃分代碼,確定考生戶籍是否在農村地區。2015年城鄉區域劃分代碼(十七位)的第十五位為"2"的表示鄉村,戶籍在此區域的考生為農村考生。
90.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審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監督機制,確保考生招生信息、紙質檔案、學籍系統信息一致,嚴防資格造假和違規錄取。
91. 在我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考生經自愿申請和資格審核公示合格后,可以報考精準扶貧專項計劃。
92.在我省參加錄取的外省籍隨遷子女,享受教育部統一規定且我省實施的全國性優錄加分政策,不享受我省地方性優錄加分政策。
十四、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93.各級招辦和高校要進一步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提出的26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嚴禁以不當方式爭搶生源,高校招生組或個別工作人員出現違規承諾爭搶生源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學校招辦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的責任。
94.對高考報名資格、加分資格、報考專項計劃資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查實存在違規行為的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暫停或取消學校該特殊類型招生資格。對高校考試、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課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95.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五、附則
96.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可依據本規定制定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