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導條例》近日在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并將于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彌補了福建省在教育督導方面的法規空白,從督學的管理、教育督導的實施、督導報告與評估監測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系統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教育督導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對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職責實施督導、對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督導、對當地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實施評估監測。
條例要求,實施教育督導可以采取全面、系統的綜合督導,單項、局部的專項督導和對教育督導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的經常性督導等形式。督學應當根據需要對責任區內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兩次。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可以不事先通知學校;確需通知的,不應早于兩個工作日。
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及時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教育督導報告。督學在教育督導中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侵犯師生合法權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針對督學的管理,條例要求,督學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導單位就業或者就讀的、系被督導單位工作人員或從被督導單位離職不滿三年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申請回避。被督導單位發現督學存在這些情形的,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出回避申請。教育督導機構發現督學存在這些情形的,應當決定回避。
條例還明確了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實施的教育督導,應包括七個方面的事項:依法自主辦學與民主管理情況;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情況;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和體現辦學特色情況;學校招生、課程實施、安全、健康等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教師隊伍建設和專業發展情況;教育經費、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配備管理與使用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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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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