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企業需要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嗎?
1、問:哪些非居民企業需要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2、問:有哪些情形可以不參加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滿足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可不參加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3、問:非居民企業匯算清繳時限是怎么規定的?
答:非居民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非居民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咋辦理?
1、問:非居民企業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填報什么資料?
答:辦理匯算清繳時,非居民企業需要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情況說明)、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當前適用的申報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
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需要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需要填報《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預繳申報時未報送該表的);涉及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需要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文件及表單下載路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2、問:有哪些途徑可以辦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非居民企業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兩種途徑,一是可以持加蓋公章的紙質申報資料至辦稅服務廳辦理,二是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自行填報辦理。
3、問: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尋找操作路徑?
答:登錄福建省電子稅務局(輸入企業賬號、密碼、驗證碼—登錄)界面后,依次選擇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按期應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F200)》/財務報表報送。
4、問:符合什么條件非居民企業可以選擇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應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一)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取得納稅人識別號;(二)主要機構、場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三)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年第12號)規定準確計算本機構、場所的稅款分攤額,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問:非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何辦理?
答:在首次辦理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信息資料:(一)主要機構、場所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二)全部被匯總機構、場所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三)符合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件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安排。
在辦理季度預繳申報時,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二)季度財務報表(限于按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二)年度財務報表。
(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法律責任及如何辦理少繳或多繳稅款補、退稅?
1、問:不按期參加非居民企業匯算清繳有何法律后果?
答: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2、問:匯算清繳時少繳或多繳的稅款如何辦理補、退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非居民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辦理退稅手續。
3、問:非居民企業匯算清繳涉及哪些政策文件?
答:參加匯算清繳的非居民企業可學習參考以下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豐澤區稅務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