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了橫穿馬路的老人,男子不敢承認是自己所為,又因擔心老人受傷嚴重,于是把車停好,再返回現場偽裝過路群眾報警。得知老人傷勢嚴重,心中有愧的他,最終選擇投案。近日,男子黃某被湖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去年8月12日凌晨4點多,29歲的黃某駕駛輕型貨車沿嘉禾路由南往北前進,在中埔路附近路段。此時,一名年過六旬的老人橫穿馬路,黃某反應不及,踩下剎車卻為時已晚,撞倒了老人。
事發后,黃某下車與路過的曹先生一起將老人抬到人行道上。趕班車的曹先生看到老人頭部流血較多,叫黃某報警,隨后離開。
之后,老人的朋友打來電話,黃某接聽起來,叫對方趕緊來現場,但沒有說自己是肇事者。他把小貨車開進中埔市場內,返回現場撥打120求救。急救人員到達后,黃某留下聯系方式,隨后離開。經醫生診斷,老人為顱腦重型損傷。
當警方通過120報警記錄向黃某詢問事發情況時,黃某自稱“過路群眾”,看到一部小客車撞倒了老人。得知老人傷得很重后,放下電話的黃某內心掙扎起來,最終于當天下午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方認為,黃某雖有報120救助傷員,但未撥打110報警,且私自駕車離開現場;民警聯系黃某時,其未在第一時間承認,可見其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黃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并且考慮到以上的情形,已經達到了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責的標準。
【名詞解釋】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