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的廠房租出去了,這家公司記得簽下租賃合同,卻忘了另一份同樣重要的協議。昨日,翔安區應急管理局通報了這起案例:因為出租廠房時沒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這家公司被罰款一萬元,同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被罰款一千五百元。
在翔安應急局九月中旬的例行執法檢查中,這家公司的臺賬顯示:閑置廠房租賃給另外四家公司,其中有三家已經簽訂租賃合同,另有一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執法人員注意到,臺賬中缺少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管理此事的直接負責人坦承,這份“安全協議”確實沒有簽訂。
根據公司存在的問題,翔安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公司隨后及時作出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翔安應急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提到: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此條款還專門提及,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這項違法行為,翔安應急局依法依規,給予這家公司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罰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沒有簽訂協議,就沒有形成對安全生產的管控和約束,存在隱患。執法人員借此案例提醒:安全生產無小事,一份安全協議的簽訂,事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也關系著隱患排查治理的推進,一點都疏忽不得。(記者 邵凌豐 通訊員 莊炳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