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下孩子,丈夫發現自己并非孩子的親生父親,于是起訴離婚,并提出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兩起相似的案件,但結果卻并不相同:一個丈夫獲得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另一個丈夫只獲得1萬元賠償。
是什么原因導致兩個不同的判決結果呢?
【案例一】
養育孩子十幾年,才發現不是親生的
阿軍與阿梅(均為化名)于1999年結婚,兩年后小天(化名)出生了。阿軍說,孩子在他的百般呵護下長大,孩子越長大,他越覺得有點不對勁:小天相貌上怎么一點都不像他啊?去年6月份,帶著懷疑,他領著小天去鑒定機構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顯示,他和小天沒有血緣關系。
阿軍起訴離婚。他在法庭上說,阿梅在婚內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的關系,還生下別人的孩子,長期隱瞞和欺騙給他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除了要求離婚,分割共同的房產、車子,阿軍還要求阿梅退還14年來他為小天支付的撫養費和教育費近28萬元,另外還要求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見阿軍心意已決,經過慎重考慮,阿梅同意離婚,獨自撫養小天。至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她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不過,對于阿軍提出的索要小天的撫養費、教育費要求,阿梅提出反駁:“孩子是夫妻兩人共同撫養的,不只是阿軍一人承擔。”阿梅說,夫妻感情淡漠后,小天長期隨她在娘家生活,“即使算撫養費,也應當依據當地農村的標準來計算。”此外,她也不愿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判決
女方應承擔責任,支持男方賠償要求
家事法庭審理認為,阿軍和阿梅雙方均有離婚的意愿,而且已經長期分居,經調解也未能和好,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經司法鑒定和雙方共同確認,小天與阿軍無血緣關系,可以認定兩人的親子關系不成立,因此離婚后,孩子隨阿梅生活,阿軍無須再支付撫養費。
對于阿軍主張的撫養費、教育費,法官認為,阿軍的撫養事實客觀成立,撫養費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出的,但阿軍并未對訴求的金額提供事實以及法律依據。考慮到小天長期隨母親生活在老家,因此酌定阿軍支出的撫養費、教育費為每月1000元,以166個月計算,阿梅應支付阿軍共計16.6萬元。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阿梅已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同時違背了《民法通則》第七條,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子的行為有違基本道德,對夫妻感情的徹底破裂應承擔不可推卸之責任,因此家事法庭支持阿軍的訴求,判決阿梅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
【案例二】
分居后妻子懷孕,提出離婚并索賠10萬
阿賓與蘭蘭(均為化名)于2007年底通過朋友介紹認識,戀愛兩年后結婚,2010年初,生下孩子。孩子出生之后,兩人的矛盾增多,2013年10月,在一場爭吵過后,蘭蘭只身離家,兩人自此分居。
蘭蘭說,她曾經想要挽回兩人的關系,但她發短信給阿賓,他沒有回應,后來還發現他已經把家里的鎖換了,這讓她心灰意冷。
阿賓則說,2015年1月,他意外得知蘭蘭又生了一個小孩,他認為妻子違背了忠實義務,導致兩人的感情徹底破裂。因此,他要求離婚,兩人的孩子由他來撫養,要求蘭蘭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和阿軍一樣,阿賓也提出了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蘭蘭卻不同意離婚,她否認自己出軌。而且她說:“我們之前的感情問題主要是婆媳間的生活瑣事和孩子教育方面的分歧造成的,只要兩人下決心,問題是能夠迎刃而解的。”如今,蘭蘭借住親戚家,因要照顧孩子,至今未找到穩定的工作。
庭審時,阿賓申請和那個未滿一歲的女嬰做親子鑒定,但遭蘭蘭拒絕。依據醫院的相關病例材料,女嬰父親的名字并非阿賓。
判決
損害不是特別嚴重,酌定賠償1萬元
家事法庭審理認為,阿賓與蘭蘭分居兩年,調解也未能恢復和好,因此支持阿賓的離婚訴求。考慮到婚生子長期由阿賓撫養,維持孩子穩定的生活環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蘭蘭作為母親應支付撫養費,結合其收入情況,酌定離婚后每月支付1000元。阿賓應尊重和協助蘭蘭探望婚生子,雙方另行協商探望的方式、時間。
在分居期間蘭蘭生下女嬰,生育資料上顯示生父另有其人,根據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方的主張成立。
法庭認為,夫妻之間本應履行相互忠誠的義務,阿賓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可予支持,不過,分居之后,兩人很少聯系,直到獲知蘭蘭產女才起訴離婚,可見他所稱的精神損害并未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10萬元的賠償金額明顯過高,法院酌定為1萬元。
【家事法官來說理】
沒有愛和付出
何以言傷害
家事法官說,法律上并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審理時需要考慮多方因素。他們曾審理過類似的糾紛,最終判決支持的精神損害賠償達到30萬元。男方撫養了孩子十六七年,盡其所能給了孩子最好的教育環境和生活條件,最終才發現孩子并非親生。
“如果沒有愛和付出,何以言傷害?”家事法官說,法理中有情理,之所以造成精神損害是源于對孩子、對配偶的愛和付出,這也是酌定賠償金額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在第一個案例中,男方把別人的孩子當作自己的孩子,撫養14年,其付出顯然是第二個案例中的男子無法相比的。而在第二個案例中,女方懷孕、分娩,發生在分居期間,長達兩年的時間雙方彼此冷淡,因此精神損害的程度相對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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