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起訴稱,小區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導致火災發生時,消防器材不能用,而且小區消防通道管理混亂,消防車輛不能通行,耽誤救火時間。
最終,廈門法院采納了家長的意見,針對這起火災引發的索賠案作出判決,要求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不過,家長自己也要承擔一半責任。
孩子玩火引發客廳火災
這起火災發生在集美區印斗北里一小區,起火的房子屬于居民張女士,也是玩火小孩的母親。
2014年1月13日19時許,張女士5歲的兒子在家中的沙發上玩打火機,一不小心點燃了沙發。這場火災過火面積約30平方米,燒毀燒損該室內的沙發等家具和鋼琴、電視、空調等電器及其他物品。
據張女士說,剛開始,她家里僅是一張沙發著火,但是,她要自己滅火,卻發現消防栓無水。她向消防求助,又因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車無法開進小區,消防員只能抱水管步行進入小區。
結果,上述原因耽誤了寶貴的救火時間,導致火災擴大,損失從一張沙發擴大到一整間房屋,裝修全被燒毀,電視、鋼琴也燒成了炭狀。
事后,消防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小孩玩火引燃客廳沙發并蔓延引起火災”,火災造成直接財產損失約223060元。
母親起訴要求物業擔責
近日,張女士狀告物業,索賠58萬多元,其中包括財產損失、誤工費、房租費等。
張女士起訴稱,物業公司放任業主亂停車,嚴重堵塞消防通道,造成火災當天消防車無法進入小區,嚴重耽誤了救援時間。另外,由于消防栓不能出水,造成火災損失擴大。對此,物業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起火原因是小孩玩火引起的,張女士作為起火者的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針對張女士的說法,物業公司反駁說,其對這場火災沒有過錯,也不存在消防管理過失。
法院判決各擔一半責任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依據該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手冊》的約定,物業公司的服務包括消防管理等。而本次火災事故發生時,由于消防栓不能出水,造成火災損失擴大,物業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
另外,根據集美區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火災是由小孩玩火引起,張女士作為小孩的監護人,事發時對小孩監護不力,應承擔相應的監護過錯責任。
由于物業公司對消防管理的過失導致了張女士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酌定擴大的損失為張女士總損失的50%。因此,法院認定該損失的擴大與物業公司的管理瑕疵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判決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
最終,廈門中院判決要求物業公司支付11萬多元賠償給原告張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