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邱宏革以發霉花生為原料,利用地溝油生產“酒鬼花生”等小包裝食品,銷售金額達180余萬元,被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案件雖然不大,但基層司法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對地溝油鑒定標準滯后以及取證困難,已經成為打擊地溝油犯罪的攔路虎。
黑作坊生產“酒鬼花生”
幾張復合板晾曬臺上沾著黏乎乎的花生殘渣,臟兮兮的掃帚、鐵鍬、簸箕等工具也擺在一旁,廠房一角堆放著10余桶加工產品所用的油、添加劑,一些已經發霉的花生堆放在角落里……這是徐州市公安機關查獲邱宏革經營的地下食品加工點時見到的場景。
公安機關當場扣押了用于生產“酒鬼花生”、“酒鬼瓜子”等小包裝食品的機器和面粉、花生、油等原料,以及已經生產出而尚未銷售的成品“酒鬼花生”1100箱,貨值約3.7萬元。
邱宏革,安徽和縣人。據其交代,2010年他到徐州一老鄉開的蛋糕房做蛋糕。后來從一個福建人處接手了一套設備,租了個倉庫,開始做“酒鬼花生”,主要銷往徐州市淮海食品城。生產用的油品是從一輛油罐車上買來的散裝油。
隨后,公安機關順藤摸瓜找到油品提供者石某。據石某交代,2010年5月到10月,他數次到山東等地收購用雞、鴨、鵝屁股和豬花油等動物廢棄物,提煉40余噸油用于販賣。
兩份鑒定結論截然不同
據云龍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王廣賓介紹,生產“酒鬼花生”采用的油是否為地溝油的鑒定結論,是案件的關鍵證據之一。
2011年10月,公安機關將查獲的“酒鬼花生”送往徐州市某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同年11月,該機構依據《油炸小食品衛生標準》等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所檢項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
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竟能制作出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這樣的鑒定結果讓公安機關大吃一驚:難道邱宏革使用的不是地溝油?
帶著這樣的疑問,公安機關立即將扣押油品送往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經疾控中心檢驗,邱宏革用于生產“酒鬼花生”、“酒鬼瓜子”小包裝食品的食用油中,苯并(a)芘(一種高致癌物質)不符合國家《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2716-2010)要求。
在仔細查看了徐州市某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后,記者發現,19項檢測項目中并不包含苯并(a)芘。也就是說,《油炸小食品衛生標準》(GB16565-2003)對于油品的檢驗標準滯后于《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2716-2010)。
“這就像檢查一個爛掉一塊的蘋果,只抽取沒腐爛的部分檢驗,肯定會得出這是個好蘋果的結論。”王廣賓說,但疾病控制中心出具薄薄兩頁紙的鑒定結論,檢測費用卻高達2.8萬元,無疑也增加了辦案的成本。“從長遠來說,高成本不利于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打擊處理。”
此外,讓公安機關非常頭疼的是此類犯罪的偵查工作。
據偵查該案的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大郭莊派出所教導員孟洪君介紹,經銷散裝油的商家往往用一個油罐車把油拉到銷售集散地,零售商每人幾桶把油買走后各自離開。油品消耗或滅失后很難追查,這也是對邱宏革上線石某的偵查一直陷于僵局的原因。
呼吁加強地溝油源頭管理
“之所以能比較順利地辦理本案,是因為在邱宏革的廠子里發現了其油品采購記錄。”孟洪君介紹說,如果沒有相關記錄,依靠基層派出所的力量,此類案件的取證將非常困難。
為此,孟洪君建議,為食用油從生產源頭到流通環節的經銷信息制作條形碼,對運輸的油罐車備案登記,以便發現問題后追查。
王廣賓則建議,相關部門應及時完善對油炸小食品的檢測鑒定標準,以免再次出現“爛蘋果變成好蘋果”的尷尬。同時,建立專門的餐飲行業廢棄用油統一回收制度,避免其再次流入市場。對于生產源頭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廢棄油品提煉地溝油的,可以不依靠鑒定結論定案。對于流通環節中查處的地溝油,急盼出臺一個確實可靠、成本較低的鑒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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