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獅市教育局下發通知,要求高收費學校嚴把新生入學關,排查在校生家長信息,若為失信被執行人子女,應轉到公辦學校就讀。
據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9項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其中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可見,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只是限制其子女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對公立學校、正常收費標準的私立學校等并沒有進行限制。
市教育局通知要求,要嚴把新生入學關。在高收費學校(指學費標準高于當地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民辦中小學,下同)入學報名階段,學校應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全省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平臺、“信用泉州”網站或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查詢,若為失信被執行人子女,應拒絕其辦理入學手續,并告知其到公辦學校就讀。同時,排查在校生家長信息。高收費學校要對在校生父母是不是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失信被執行人進行逐一排查,發現此類情況的應要求該在校生轉到生源所在地公辦學校就讀,妥善給予辦理就讀和轉學手續,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給法院。(記者許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