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老賴”拒不執行怎么辦?除公安、檢察機關對被申請執行人提起公訴追究其拒執罪外,老百姓還可通過自訴的方式,來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日前,石獅法院成功審結了首例債權人以刑事自訴方式提起的拒不執行判決案。
在原告張某與被告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經石獅法院審理后,張某與蔡某達成調解協議,蔡某分期償還張某貨款共計90萬余元。調解生效后,因蔡某未按時支付款項,張某向石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石獅法院向蔡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后,蔡某既不還款,也不報告財產情況。2016年5月11日,蔡某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被司法拘留15天。
然而,蔡某仍未還款及申報財產。經查,蔡某是有房產而不申報,該房產登記在其配偶與許某名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2016年5月20日,蔡某的配偶將房產所占份額有償轉讓給許某,蔡某在買賣合同上簽字確認,并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致本案無財產可供執行。2016年12月,石獅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自訴人張某于2017年11月2日向石獅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既未按民事調解書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也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經法院對其采取拘留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且將其所有的房產擅自轉讓給他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據了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的情況下,在報案控告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不予立案的,申請執行人自己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對于拒不還錢的“老賴”,除了以公訴方式進行外,老百姓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老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只要申請執行人的證據符合法院的立案標準和條件,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立案,提起刑事自訴。(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何榮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