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民居住小區化的加速,各類物業服務糾紛日漸增多。為妥善化解物業服務糾紛矛盾,近日,市法院、市國規局聯合出臺《關于構建物業服務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實施意見》,明確了物業服務糾紛處置“以調為主,調判結合,合法自愿”的原則。
根據意見,市法院、市國規局分別指定湖濱法庭、物業管理站為雙方物業服務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日常聯絡單位,共同做好日常溝通協商、材料移交、情況通報等工作,做到資源共享,抓好各項對接工作的督促落實。
意見明確了雙方物業服務糾紛矛盾處置的工作職責,總的思路是“以調為主”。市法院建立物業服務糾紛特邀調解員制度,調解員主要由業委會主任、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人或村居調委會主任擔任。市國規局引導全市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糾紛處理流程承諾書。對產生物業服務糾紛的小區,首先引導糾紛雙方在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或所在村居進行糾紛登記和調解,并指派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調解不成上報鎮辦司法所或調委會調解;再調解不成上報市國規局調解。經以上程序仍無法達成調解的,引導雙方訴至市法院。法院對進入訴訟階段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經當事各方同意或認為確有必要,在裁判文書制作前可再委托市國規局進行調解。法院在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過程中,也可邀請市國規局派員協助調解。
“在合法的情況下,能不上法庭就不上法庭,能不判決就不判決。”市國規局負責人表示,這是他們處置物業服務糾紛的基本考慮。這是因為,物業服務糾紛雙方有相對穩定的關系,比如業主與業主的鄰里關系、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在法院判決后,這種關系并不會解除,雙方仍需要長期的共處、配合。而一旦法院判決,有時候雙方容易變成“仇人”,繼續共處、配合將產生很大的障礙。而通過調解解決物業服務糾紛情況則完全不同,有可能促成雙方各退一步,達成諒解,消彌怨氣,這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
為確保調解的合法性,意見還明確,市法院將督促立案庭和湖濱、祥芝法庭,按照最高法關于司法確認的程序,對市國規局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對調解協議不屬于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及其他不予確認的情形,且符合當事人自愿申請確認原則的,市法院將予確認并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記者 吳漢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