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除當天的案情外,審判機關還應綜合考量的重要情節是,對方一些前置情形的“違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會背景”,以及“高利貸”“非法拘禁”等行為。這些事實不僅從側面印證被告人的激憤之舉實屬“不得不為”,還能證明其本人的“主觀惡性”較低,從而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有利的判決。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行為,目的是要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將“超過必要限度”的“門檻”抬高,施以無差別的“對待”,只會使公民抗爭邪惡的勇氣遭受遏制,從而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