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李明舜表示認同,他解釋說,禁止是原則,允許是例外,也就是說目前對于代孕行為一般應當禁止,法律不應當提倡或鼓勵代孕行為,對于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進行代孕的,法律可以有例外規定,但同時要明確嚴格具體的條件。
有醫學專家表示,應該對無子宮、子宮切除、反復宮腔粘連治療無效等患者適當放開代孕。
“有的主張不適宜對單身人士和同性戀者放開代孕,事實上他們更有需求,只是目前不適宜開放而已。”楊立新認為,鑒于親屬傳承的實際需求和社會的實際情況,對于代孕的適當放開應當逐步進行,例如首先放開父母死亡遺留了受精卵或者冷凍胚胎其近親屬要求進行代孕的,因自然災害喪失生育能力的以及不孕不育夫妻要求進行代孕的。對于單身人士以及同性戀者的代孕要求,可以暫不放開,在進行更深入的調查研究之后再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開。
“不僅如此,對代孕在什么情況下合法、什么情況下違法,誰來監督、誰來執行等都應作出詳細規定。”孫曉梅指出。
楊立新認為,應當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對代孕的適用范圍、程序等環節作出明確。
“代孕的批準,應當由省一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批準,并報地市一級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在有需求的家庭提出代孕申請之后,先由省一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是否符合代孕的條件、孕母是否自愿、是否存在違法的內容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準予代孕,向地市一級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并確定具體的醫院實施代孕醫療行為。”楊立新說。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代孕活動進行監管,發現有違反規定或者違法的代孕行為,應當依法制止,保證代孕活動在法律準許的范圍內正常進行。”楊立新強調。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 本報見習記者 朱 琳